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安康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20200-2013-0376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3年11月18日 |
文号 | 安政办发〔2013〕136 号 | 公开日期: | 2013-11-19 09:22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安康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安康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保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11 月18 日
安康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保障意见
安康市民政局 安康市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陕政令112 号)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37 号)以及《陕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保障意见》(陕民发[2013]23 号),为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正常运行,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现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保障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由政府投资兴建、县(区)人民政府、镇(办事处)人民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二、保障标准
(一)聘用人员薪酬待遇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工作人员薪酬待遇由基本工资、生活补贴、聘用年限补贴和年终奖金四部分构成,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1.基本工资:1300 元/月;
2.生活补贴:1000 元/月;
3.聘用年限补贴:20 元/月,每续聘一年增加20 元;
4.年终一次性奖金:加发一个月基本工资;
5.社会保险:聘用人员按照户籍自行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由政府补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代缴。
(二)运转维护经费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维护经费按照每集中供养一名五保对象每年安排1200 元的标准予以保障。
三、资金保障
(一)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省级负担30%,市县(区)负担70%;市县(区)负担部分,省财政直管县(区)市级不负担,非省财政直管县(区),市、县(区)按1:9 比例分担;市级负担部分,市财政与福利彩票公益金按6:4 比例分担;县(区)负担部分财政列入县(区)财政预算。
(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按照各五保供养机构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情况核定包干基数,拨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今后根据五保对象集中供养人数增减情况,每三年调整一次。
四、其他事项
(一)上述标准为全市最低限定标准,各县区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适当提高。现行标准高于全市最低限定标准的,不得降低。
(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数按照与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人数1:10 的比例核定(其中与集中供养失能、半失能五保对象按1:3 比例核定)。各县(区)根据各农村五保供养机构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人数以及失能、半失能对象人数核定各供养机构聘用人数,并将核定情况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人员由县(区)民政部门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机构内不同岗位具体薪酬的发放标准由县(区)民政、财政部门会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制定。
(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五)本意见自2013 年1 月1 日起实行。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3〕1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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