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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200-2013-022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9月12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3〕112 号 公开日期: 2013-09-13 15:18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计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9 月12 日
     
    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市人口计生局 市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陕政办发〔2012〕96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做好失独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下同)养老扶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计划生育政策实行30 多年来,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系列累积效应也逐渐显现,独生子女因病或意外死亡的家庭逐年增多,客观上也造成了一些社会问题。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解决失独家庭在生活上、精神上面临的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对失独家庭的关心和照顾,对于医治失独家庭心理创伤、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做好失独家庭的养老扶助工作,有利于保持全市低生育水平的稳定,有利于全市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一、扶助标准
      (一)提高失独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失独家庭特别扶助标准,进一步完善扶助制度。按照省政府要求,根据我市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实际,在原每人每月补助140 元的基础上,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农村居民每人每月提高到800 元,城镇居民每人每月提高到1000 元。失独家庭夫妇提高扶助标准所需资金由省级承担80%, 其余部分市、县区财政按1:1 承担。同时建立失独家庭养老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随着全省城乡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的增长,逐步提高失独家庭的扶助标准。
      (二)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标准。在独生子女家庭失去子女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农村家庭,一次性补助2 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和生活补助费各1 万元;对城镇家庭一次性补助3 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 万元,生活补助费2 万元。
      二、资格确认和资金发放
     (一)失独家庭养老扶助政策
      1.对象的确认。60 周岁以上失独家庭夫妇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继续按照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口发〔2012〕19号)中规定的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及程序进行确认。
      2.资金筹集和发放。市和县区将本级应承担的资金直接划转至省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失独家庭扶助资金每年集中发放一次,由省确定的代理发放机构直接拨付到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3.有关政策衔接。
      ⑴对60 周岁以下的失独家庭扶助标准仍按原特别扶助标准和政策执行。
      ⑵对在当年年底前满60 周岁的对象,享受全年失独家庭扶助金。
      ⑶对再生育、再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扶助对象,自其再生育、再收养子女的下年度起,不再享受特别扶助和失独家庭扶助政策,应根据其条件确认是否享受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⑷60 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为“半边户”的,按失独家庭夫妇双方各自户籍类别分别发放扶助金。
      (二)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政策
      1.对象确认。领取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本市。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
      (3)现无存活子女。
      (4)2012 年9 月30 日之前未按2002 年《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领取过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失独家庭。
      2.申请程序。一次性补助应以失独家庭为单位申请,原则上以失独家庭中的女方为申请人,如失独家庭离异或一方死亡,则以子女抚养方为申请人。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死亡证明等,单亲家庭需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等。
      具体申请程序为:
      (1)本人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3.资金筹集和发放。市级单位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失独家庭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两年内全部兑现到位,具体资金发放办法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鼓励失独家庭再生育工作。失独家庭有再生育意愿的,人口计生、卫生部门要提供再生育所需各项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鼓励失独家庭收养、领养、过继子女,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便捷服务。
      (二)完善失独家庭优先优惠的社会福利政策。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60 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可以由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安置在敬老院生活。失独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后,已享有的社会福利政策继续享受,已纳入城乡低保的继续享受低保政策。
      (三)积极开展关爱关怀失独家庭活动。各级人口计生、财政、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制订相关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民间资金投入失独家庭的社会养老事业。宣传部门要营造全社会关爱、关怀、关心失独家庭的舆论氛围。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对失独家庭的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生产帮扶、生活照料等关爱活动。
      (四)切实加强配合。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细致做好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对象审核和扶助金的发放工作,要公平、公开、公正,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四、执行时间
      从2012 年10 月1 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执行。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3〕1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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