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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级公共医疗卫生机构资金、项目、采购和举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200-2013-0017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7月02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3〕85 号 公开日期: 2013-07-03 17:20
    有效性 废止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级公共医疗卫生机构资金、项目、采购和举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市级公共医疗卫生机构资金、项目、采购和举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 年第四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7 月2 日
     
    安康市市级公共医疗卫生机构资金、项目、采购和举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办发〔2012〕101 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市级公共医疗卫生机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设备采购和债务举借等监督管理,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改善医疗服务环境,健全科学民主、透明高效的决策机制,不断提升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公共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设立的公立医院;
      (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血站、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机构;
      (三)政府投资设立的其他公共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公共医疗卫生机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设备采购和债务举借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合理配置。公共医疗卫生单位每年年底按照科学合理、量力而行的原则,编制下一年度的资金使用、拟建项目、设备采购和债务举借的年度计划,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发改、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专家进行论证,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二)严格程序,注重实效。所有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完善相关报批手续,未经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实施或改变项目的性质、内容和规模。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或超过概算10%以上的,应按照程序重新报审。
      (三)强化监管,严格考核。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设备采购和债务举借要集体研究决定,不得违规、暗箱操作,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得违规干预或插手项目招投标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其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进行考核。单位领导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将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资金管理
      (一)纳入管理的公共医疗卫生资金主要包括:
      1.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2.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中央预算内和省预算内项目补助资金;
      3.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有资金、举借的债务资金及其他涉及公共医疗卫生事业的资金。
      (二)资金安排管理
      1.中省已明确用途的卫生基础设施和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办发〔2012〕101 号)的规定,由相关部门按程序下达。
      2.政府融资资金、公共医疗卫生机构举借的债务资金和自有资金及其他涉及公共医疗卫生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以下程序报审。
      (1)单项安排使用资金在100 万元以下(不含100 万元。下同)的,由市发改委、市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商定后下达。
      (2)单项安排使用资金在100 万元至500 万元的,由市发改委、市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定。
      (3)单项安排使用资金在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由市发改委、市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
      (4)单项安排使用资金在1000 万元以上的,由市发改委、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五条 项目管理
      (一)纳入管理的公共医疗卫生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使用预算内专项投资、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方式筹资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恢复建设和修缮等工程项目,以及设备安装等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二)项目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投标。
      1.项目投资概算在1000 万元以下的招标方案,由市卫生局审核,报市发改委审定;
      2.项目投资概算在1000 万元至3000 万元的招标方案,由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定;
      3.项目投资概算在3000 万元至5000 万元的招标方案,由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初审,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4.项目投资概算在5000 万元以上的招标方案,由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初审,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要强化质量、安全、造价、合同和进度管理,使项目能够及时有效地发挥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采购管理
      (一)医疗设备采购。医疗设备采购按采购金额的大小分为大额医疗设备采购和小额医疗设备采购。大额医疗设备采购是指单价在100 万元以上或批量在200 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小额医疗设备采购是指单价在100 万元以下或批量在200 万元以下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二)大型医用设备的购置,严格按照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 号)、省卫生厅《陕西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卫规发〔2009〕399 号)和参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安政办发〔2012〕101 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卫生局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医用耗材采购严格按照《陕西省医疗卫生单位医用卫生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暂行办法》(陕卫纠发〔2005〕95 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大额医疗设备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分拆部件、分批采购等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小额医疗设备采购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竞价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单位应将医疗设备采购概况、评标(评选)结果、供应商、合同单价、采购数量和采购金额等按政务、院务公开规定予以公开。
      1.单体项目采购额在100 万元以下,批量采购额在200 万元以下的采购方案,由项目采购单位商采购监管部门及采购组织机构审定。
      2.单体项目采购额在100 万元至300 万元,批量采购额在200 万元至500 万元的采购方案,由项目采购单位商采购监管部门及采购组织机构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定。
      3.单体项目采购额在300 万元至500 万元,批量项目采购额在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采购方案,由项目采购单位商采购监管部门及采购组织机构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定。
      4.单体项目采购额在500 万元至1000 万元,批量项目采购额在1000 万元至2000 万元的采购方案,由项目采购单位商采购监管部门及采购组织机构初审,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5.单体项目采购额在1000 万元以上,批量项目采购额在2000 万元以上的采购方案,由项目采购单位商采购监管部门及采购组织机构初审,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处置重大疫情或抢险救灾等重大灾害事件急需的医疗设备采购,医疗卫生机构可先行采购,事后按照程序及时补报。
      第七条 债务管理
      (一)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是指由公共医疗卫生机构举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非流动负债。主要包括:
      1.政府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并出具承诺书承担偿债责任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国债转贷资金或专项借款;
      3.国内金融机构贷款;
      4.融资租赁等其他借款。
      (二)公共医疗卫生机构需要举债的,应按规定提出举借债务申请报告、举债项目相关审批文件和年度财务报告等资料,按程序报批。
      1.单笔资金在500 万元以下的,由市卫生局审批;
      2.单笔资金在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由市卫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3.单笔资金在1000 万元至5000 万元的,由市卫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
      4.单笔资金在5000 万元以上的,由市卫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四)公共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机关、事业单位、非银行企业或个人举借债务,不得为债务人的保证人。
      (五)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经批准举借的债务在签订合同后30 日内,应持借款合同副本到卫生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市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发改、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采购、举债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和采购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依法统一采购和组织招标的;规避政府采购规定,采用非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建设资金和公共资产的;
      (五)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条 各县区公共医疗卫生机构资金、项目、采购、举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3〕8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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