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2014年安康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20200-2013-00036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3年03月27日 |
文号 | 安政办发〔2013〕34号 | 公开日期: | 2013-03-27 11:35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2014年安康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3 年-2014 年安康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均属违规采购。
三、2013 年-2014 年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品目为: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复印机、硒鼓等)、小额办公家具、空调及电器设备等。定点采购的品目为:车辆保险、车辆维修、会议及接待、印刷等。具体采购执行《安康市市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通知要求。
四、市内公益性项目建设、市政工程、环卫车、园林绿化、洒水车、垃圾车等财政投资项目或配套项目,应优先采购本市专用汽车产品。
五、各县区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县区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3 月27 日
2013 年-2014 年安康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通用类项目。
1.货物类(未列入协议供货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0.5 万元以上)。
⑴交通工具。公务车辆(专用车辆除外)。
⑵办公设备。台式计算机(协议供货)、便携式计算机(协议供货)、打印机(协议供货)、传真机、复印机(协议供货)、速印机、碎纸机、多功能一体机(协议供货)、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电话机、家具等。
⑶移动储存设备。U 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等。
⑷网络设备。服务器、小型机、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UPS 等。
⑸通用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⑹办公消耗用品(协议供货)。硒鼓、墨盒、碳粉等。
⑺电器设备(协议供货)。空调机、电视机、洗衣机、吸尘器、电冰箱、冰柜、微波炉、饮水机以及其他电器设备。
⑻视频会议设备。
⑼电梯。
⑽起重机。
⑾锅炉。
⑿中央空调机组。
⒀软件开发设计及升级。
⒁公务制服。
⒂各类图书教材。
⒃其他货物。
2.工程类(单项金额在5 万元以上)。
建筑物改扩建及维修、装修工程,水暖管网维修更新,绿化、美化工程及维护,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电梯、锅炉及消防等安装工程,污水处理,其他工程。
3.服务类。
⑴公务车辆保险、维修(定点采购)。
⑵会议及接待(定点采购)。
⑶印刷(定点采购)。
⑷工程设计和监理(单项金额在2 万元以上)。
⑸网络服务费(单项或批量金额在0.5 万元以上)。
⑹社会中介服务。
⑺租赁、培训、物业管理。
⑻其他服务项目。
(二)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苗、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医疗康复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广播电影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化设备、文物设备、体育设备、档案及保密设备、环保设备、农林水利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公检法司设备、气象设备、无线电防震防雷设备、地质勘察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光辐照明设备、专用车辆以及部门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以外的其他工程。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经审批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涉及通用类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上;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在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上。
(二)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5 万元(含15 万元)—50万元、工程项目在15 万元(含15 万元)—50 万元。
(三)询价采购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0.5 万元(含0.5 万元)—15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用询价方式组织实施。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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