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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3 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200-2013-0000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3月15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3〕27 号 公开日期: 2013-03-15 16:45
    有效性 已失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3 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3〕2 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做好2013 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去年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认真贯彻中、省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不断加强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全市检查和农民群众信访反映情况来看,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一些地方放松了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监管措施不力;二是支农惠农资金拨付不及时;三是个别地方“三乱”问题依然存在,增加了农民不合理负担,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形势仍不容乐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按照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坚持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着眼于加强源头预防和建立长效机制,扎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各项重点工作
      (一)加强涉农收费和价格管理。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凡新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市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并联合行文,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农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在总结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降低农民水费支出。
      (二)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对象、限额、议事程序、所筹资金和劳务管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和违反民主议事程序筹资酬劳。从2013 年起,农民年人均筹资最高不得超过40 元,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 个标准工日,每个标准工日折资为40 元。要进一步加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扩大奖补覆盖面,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及政府补助资金的管理,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三)加强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监管。加强对向村级组织收费事项的日常审核监管,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严禁在实施“新农合”、“新农保”等工作中对不能完成指标任务的村级组织进行罚款等违规行为。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采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简单方法管理村务。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力度。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监管,深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等违规问题,加大动态监管和跟踪督查力度,推动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对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有偿服务、培训以及其他非行政服务收取村集体费用,要坚持自愿原则并报县区减负办批准。
      (四)全面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资金,要通过“一卡通”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借机收费或配售商品。村级转移支付资
    金要落实到村,按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坚决禁止截留挪用各项惠农补贴、代扣代缴其他费用和挪用、侵占村级转移支付、征地补偿费、土地承包费等,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坚决纠正在办理新农合、新农保及低保时,向参合、参保农民和低保户收取其他款项的行为,严肃查处“人情保”、“关系保”和向享受“低保”农户索要“好处费”等违规违法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长效机制
      (一)切实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减轻农民负担关系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和农村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继续保持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压态势。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妥善解决统筹城乡发展中涉农负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苗头性、局部性问题演变成趋势性、全局性问题。要加大对减轻农民负担相关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基层干部的服务能力,增强农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二)明确责任,共同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牵总、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资金监督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农民宅基地审批收费、罚款及承包地征占补偿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农民建房涉及本部门各种收费罚款监督管理;规划部门负责农民建房涉及本部门各种收费、罚款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负责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蚕种费及退耕还林补贴落实工作监督管理;交通部门负责通村通乡公路集资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农民用水收费监督管理;供电部门负责农民用电收费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农民办理身份证件收费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农民办理结婚证收费监督管理;文化出版部门负责村级组织和农民征订报刊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负责各类涉农收费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农村合作医疗收费监督管理;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收费罚款监督管理;农业部门是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牵头单位,在做好本部门涉农收费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要会同纠风部门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工作制度。坚持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村级订阅报刊“限额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必须与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签。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对各级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要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必须经过县、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负担。建立农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机制,提高农民群众民主议事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制度,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建立健全农民负担源头防控、监测预警、督促检查、重点监控、目标考核、维权援助等长效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四)强化督查,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违规违法行为。要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治理成效。市、县区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农民负担监督检查不少于2 次,市、县区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年开展专项治理检查不少于1 次。对反映农民负担较重、问题较多的区域,要加大检查整改和建章立制监管力度,实施重点监控。对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坚决予以退还;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予以降低。严格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3 月15 日
    公文PDF原文:安政办发〔2013〕2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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