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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0-8413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年05月10日
    文号 公开日期: 2010-05-10 11:06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政办发〔2010〕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老龄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NextPage]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市老龄办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局
    市国土局 市建设局 市卫生局 市计生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1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以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是最需要关心和帮助的群体。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近年来,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不断提高,人口平均寿命不断增加,人口老龄化的特征日趋明显。据统计,我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现有36.2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2%以上,他们在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支持、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紧急救助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有利于解决老年人生活中的现实问题,有利于促进老年群体与其他群体和谐相处,有利于维护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县区、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的高度,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造福广大老年群体,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明确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质量为出发点,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准入制度,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形式兴办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
      (二)发展目标: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全市各级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总数达到2万张以上,其中,老年公寓床位3000张以上,敬老院床位1.7万张以上。市和各县区均应建立1-2所具有一定规模、功能完善、设施齐备的示范性老年公寓,各县区应建立2-4所示范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一定数量的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力争50%的城市社区和20%的农村社区设立有居家养老服务站,配备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全市逐步形成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项目多样化、运营管理规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
      三、突出重点,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一)进一步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为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的老年人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养老服务,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地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不断增加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数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让广大老年群体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办法,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托老所、养老院,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市和各县区要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办1—2所规模适中、功能完善、设施齐备、管理规范的老年公寓。要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提供优惠措施,鼓励外地资本投资我市养老服务业项目,加快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
      (三)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拓展社区为老服务功能。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发展以居家老年人为服务对象的老年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求助等业务,向居住在社区(村镇)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各县区要在条件较好的社区,有选择地建立2—4所示范性居家老年服务工作站。在城镇社区,各设立20张左右的日间照料老年床位,50人左右的老年餐饮集中供应点和活动场所,10-20人左右的助老服务队。在农村社区,设立10张左右的老年医疗床位,50个左右的活动场所和设施,10人左右的助老服务队,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探索。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应安排400个公益岗位,实行政府购买为老服务。[NextPage]
      (四)积极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业务。支持兴办老年护理、医疗保健、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鼓励其开展服务工作。对具备开展老年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据管辖权限,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资格,开展相关服务。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市人民医院应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房,各配备50张左右的老年床位。各县区级医院都要开设老年病房,床位不低于20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增设老年病床,开展上门服务项目,建立辖区60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档案备案制度。重视老年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和康复研究,选择部分市、县医院开设老年人常见病专科。
      (五)加大对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各级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科学安排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不断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重点对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给予相应的扶持和资助。市、县区发行的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按20%的比例用于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统一由市、县区老龄工作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进行监督。
      (六)减免社会化养老服务项目的税费及公益性收费。建设公益性养老服务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安装水、电、天然气、数字电视等设施,相关单位予以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民用标准执行。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性老年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老年服务机构购买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提供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七)切实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各级工商、民政部门要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登记管理。不同性质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根据其性质进行核定。经审批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各类养老机构未按批准项目开展养老服务业务或将土地用于其他商业用途或进行商业开发的,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其享受各种优惠政策的扶持。加强养老服务岗位职业培训,建立持证上岗制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为老年人培训家政服务人员。充分利用现有培训机构,培养大批老年专业护理人员,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加快培养老年医学、管理学、护理学、营养学以及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特别要加快培养急需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安康职业技术学院要增设涉老服务专业,拓宽人才培养途径。
      四、加强对社会化养老服务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市、县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夯实工作责任,促进养老服务业与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协调发展。市上成立由市老龄办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0〕42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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