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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中心城区六小行业设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0-014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年04月06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10〕26号 公开日期: 2010-04-07 15:28
    有效性 废止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中心城区六小行业设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滨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安康市中心城区“六小”行业设置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安康市中心城区“六小”行业设置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六小”行业的卫生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位,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六小”行业,是指小旅店、小歌舞厅、小理发美容店、小浴池(浴足)场所、小餐饮(夜市)摊点(包括小加工作坊、中西式小餐厅等,下同)、小网吧。
      小旅店:床位总数在30张以下或客房数15间以下。
      小歌舞厅: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小于150㎡,以卡拉OK为主。
      小理发美容店:座(床)位少于10座(床)。
      小浴池(浴足)场所:营业面积在150㎡以下。
      小餐饮(夜市)摊点: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小于等于150㎡的小型饭店快餐店、小吃店、小食品店、卤食店、职工食堂、糕点、冷饮加工等场所。
      小网吧:电脑少于50台。
      第三条 在安康中心城区内从事“六小”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六小”行业监督应当遵循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全程监督、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为安康中心城区“六小”行业监督管理的牵头单位,负责“六小”行业监管的综合协调、安排部署、监督检查、考核评比,主管小旅店、小歌舞厅、小理发美容店、小浴池(浴足)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药监部门负责安康中心城区小餐饮(夜市)摊点(不包括小食品加工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文化部门负责安康中心城区小网吧的监督管理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安康中心城区小食品加工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建、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六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五条 “六小”行业设置规划由城建部门依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提出具体设置意见,由城建、卫生、质监、工商、文化等部门实施。
      “六小”行业设置严格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六小”行业具体设置意见审批。
      第六条 开办“六小”行业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满足加工、生产、经营所需场所,布局合理。开办小餐饮的,其操作间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开办理发美容店,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二)有餐饮具、顾客用具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并运转良好。因受条件限制,无法对餐饮具进行消毒的,应当使用集中消毒配送的餐具;
      (三)防蝇、防尘、防鼠、通风设施完备;
      (四)店容店貌干净、整洁,食品存贮符合要求;
      (五)从业人员有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个人卫生符合要求;
      (六)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及“六小”行业具体设置意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七条 申办经营“六小”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工商部门负责向申请人预先告知申办有关要求,抄告有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现场评价,现场评价达标的才能准入,不达标的一律不得准入。各主管部门及时将准入结果告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依法做出准予工商登记注册或不准工商注册登记。
      第八条 申办的“六小”行业影响范围较广、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或情况比较复杂的,经有关部门现场评价还难以决定是否许可的,可提请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和联合会审,充分听取“六小”行业经营业主、相邻住户和社区管理部门的意见,认真制作听证笔录,再予决定是否批准。听证会应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后的20日内完成。
      第九条 按照“六小”行业设置规划,禁止审批下列事项:
      (一)在居民住宅区以及居民住宅楼(含居民住楼裙房商住楼)内,一律不得新办产生噪声、恶臭、油烟、烟尘、异味等污染的“六小行业”经营单位,经规划作为特殊用途的除外。
      (二)禁止在无排污管网处新办“六小”行业经营单位。
      在前款规定范围内现已开办的“六小行业”经营单位,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经处理后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NextPage]


    第三章评审定级

     

      第十条 “六小”行业单位评审定级按照危险性评估原则,经营单位的硬件设施、卫生管理、日常保洁等情况进行量化打分,依据打分结果将其分为A、B、C三级,量化打分得分在90分以上者,核定为A级,量化打分得分在70-89分者,核定为B级,量化打分得分在60-69分者,核定为C级,量化打分得分低于60分者,不予评定等级,并在经营场所悬挂量化等级标示牌。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小旅店、小歌舞厅、小理发美容店、小浴池(浴足)场所的量化工作;药监部门负责小餐饮(夜市)摊点的量化工作;文化部门负责小网吧的量化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小食品加工作坊的量化工作。
      第十一条 “六小”行业量化评审标准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实
    施。
      第十二条 量化等级标示牌由各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评审合格后统一发放。
      第十三条 “六小”单位应当将量化等级标示牌悬挂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不得遮蔽掩藏。
      第十四条 “六小”单位对初次评审结果不满意,愿意限期改正的,主管部门应给予技术指导,帮助改进完善。期限届满后,予以评审定级。
      限定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五条 落实监管责任。卫生部门负责小歌舞厅、小浴室(浴足)、小旅馆、小美容美发等公共场所的执法监管工作;药监部门负责小餐饮(夜市)摊点的执法监督;工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内小餐饮店、小食品经营门店的监督管理,取缔无证经营门店;文化部门负责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对小食品加工作坊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对流动饮食摊点进行规范管理,取缔非法流动摊点,拆除明锅亮灶;公安部门负责为“六小”行业整治提供安全保障,对监督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不同级别的“六小”单位,实行不同的监督频次,具体要求如下:
      (一)A级单位:每年监督监测频次不超过2次;
      (二)B级单位:每年监督监测频次不少于4次;
      (三)C级单位:每1--2月监督监测一次。
      第十七条 A、B级“六小”单位在一年内受到三次限期整改或两次行政处罚的,监督机构予以降级。
      “六小”单位经整改15日仍达不到C级标准的,主管部门可依法吊销其许可证,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六小”单位发生一次食物中毒或引发传染病疫情事故的,由主管部门收回量化等级标示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六小”行业量化等级每年复审一次。依据复审结果作出确认、升级、降级决定。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六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察考核。对在“六小”行业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不坚持标准审批的;
      (二)不按标准量化评分而定级的;
      (三)不按程序评审定级的;
      (四)监督监测达不到规定频次的;
      (五)监督管理不到位的。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按照执法与管理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对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10〕26号 关于印发安康市中心城区六小行业设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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