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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开目录: 机关事务
    索引号 719776475-20100-2015-034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10月16日
    文号 安车改办发〔2015〕25 号 公开日期: 2015-10-19 14:23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安各单位:
      《安康市中心城区160 平方公里内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安康市中心城区160 平方公里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安康市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安康市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综合执法执勤车辆租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安康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文件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 年10 月16 日


    附件1


    安康市中心城区160 平方公里内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车改后公务用车服务需求,根据《安康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城区160 平方公里内公务用车服务保障遵循便捷合理、管理规范、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参改单位按规定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和公务用车服务中心长租、短租车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参改单位在差旅费办法规定的常驻地范围内,即:中心城区160 平方公里内(北至现状110KV高压线以北区域,包括关庙镇的柑树、田沟、周家台、金星、徐家岭、西湾等村;南至香溪洞主景区南缘;西到现状机场以西,至花园乡冉家河、及月河口、吉河口处;向东包括张滩镇、关庙镇、火车东站、现状110KV、330KV 高压线东侧以及大树岭村、牛岭村、姚河村、红侠村等)。
      第五条 以下情况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可保障市级参改单位在160 平方公里范围内公务出行:
      (一)由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办公会议、组织的集体项目视察、工作检查,由市人大、市政协集中组织的代表(委员)视察,由组织单位根据人数在中心租用车辆,统一集中乘车,各参加单位不得再另行租车。
      (二)用于应急、抢险、救灾、防汛、处理突发事件,可租用越野车。
      (三)用于各部门集中统一组织的集体性公务活动。
      (四)中省市统一组织的工作检查及相关活动。
      (五)用于接待外宾、外省、市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
      (六)未参加车改领导用车。
      第六条 除第五条所述外,各参改单位自行安排160 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公务出行,不得使用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车辆,严禁因私用车,鼓励乘坐公共交通保障公务出行。
      第七条 中心城区160 平方公里内公务出行所需车辆由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统一集中管理,实行统一派车制度。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除不参改领导用车以外其他所有参改单位。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安康市中心城区160 平方公里外公务用车服务保障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车改后公务用车服务需求,根据《安康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城区160 平方公里外公务用车服务保障遵循便捷合理、管理规范、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参改单位按规定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和公务用车服务中心长租、短租车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参改单位在差旅费办法规定的常驻地范围外,即:中心城区160 平方公里外(北至现状110KV高压线以北区域,包括关庙镇的柑树、田沟、周家台、金星、徐家岭、西湾等村;南至香溪洞主景区南缘;西到现状机场以西,至花园乡冉家河、及月河口、吉河口处;向东包括张滩镇、关庙镇、火车东站、现状110KV、330KV 高压线东侧以及大树岭村、牛岭村、姚河村、红侠村等)。
      第五条 以下情况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可保障市级参改单位在160 平方公里范围外公务出行:
      (一)由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办公会议、组织的集体项目视察、工作检查、调研活动,由市人大、市政协集中组织的代表(委员)视察,由组织单位根据人数在中心租用车辆,统一集中乘车,各参加单位不得再另行租车。
      (二)用于应急、抢险、救灾、防汛、处理突发事件,可租用越野车。
      (三)中省市统一组织的工作检查及相关活动。
      (四)用于接待外宾、外省、市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
      (五)市级领导组织带队的集体公务活动,统一集中乘车,各参加单位不得再另行租车。
      (六)由单位领导带队的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3 人以上)。
      (七)跨区域紧急公务、临时通知参会等公共交通不能满足或费用过高的公务活动。
      (八)除未参加车改领导用车,单辆公务用车载客量最低需达到:小轿车3 人,商务车5 人,中巴车实际座位数的50%。
      (九)未参加车改领导用车。
      第六条 除上述九条外,各参改单位自行安排160 平方公里范围外的公务出行,不得使用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车辆,严禁因私用车,鼓励乘坐公共交通保障公务出行。
      第七条 中心城区160 平方公里外公务出行所需车辆由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统一集中管理,实行统一派车制度。
      第八条 适用本办法保障的公务出行,不得再报销差旅费中的交通费用和享受差旅期间的交通补贴。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除不参改领导用车以外其他所有参改单位。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


    安康市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妥推进全市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安康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党政机关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的执法执勤车辆,如应急指挥车、应急监测车等。
      第四条 执法执勤用车应坚持满足执法执勤工作需要,从严控制配备范围、编制、标准,做到保障与改革兼顾。
      第五条 严格执法执勤用车的范围,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用车予以保留。
      规范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加强执法执勤用车监督,努力形成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执法执勤用车新机制。
      第二章 配备标准
      第六条 全市执法执勤车辆配备应根据原车辆编制数按一线执法执勤人员编制数参照文件规定比例计算。
      第七条 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
      (二)有法定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
      (三)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
      第八条 配备执法执勤用车部门按照中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中有关编制的规定,根据职能、机构和一线执法执勤岗位等因素,研究提出本部门保留和取消的执法执勤用车数量报市车改办公室审批后执行。
      (一)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应严格按照按相关规定做好申报、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 因机构变更、人员编制调整或其他因素变化,需要对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进行调整的,应由各地车改办审核,并逐级申报。
      (三)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加强执法执勤用车集中管理。除执行特殊任务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使用效率。
      (二)根据各类执法执勤用车的特点,建立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执法执勤用车的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应当定期公示。
      (三)实行执法执勤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统一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执法执勤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四)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并按照编制内执法执勤用车数量核定其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建立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单位应当在年度决算中反映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加强对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对违反规定配备的执法执勤用车,财政部门将不予安排车辆运行经费,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严格按照违反八项规定和中省有关规定,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并追究领导干部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配备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车辆。
      (二)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执法执勤车辆。
      (三)公车私用,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
      (四)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五)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六)为执法执勤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十五条 对超编制、超标准、摊派款项配车以及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收缴,可以调剂使用的,应当调剂使用;不能调剂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拍卖收入上缴同级国库;违反规定换车、借车的,应当立即换回、退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中省垂直管理系统,按照驻地执法执勤用车改革规定,由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后申报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数量,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4


    安康市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综合执法执勤车辆租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车改后综合执法执勤用车需求,根据《安康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公务用车服务中心长租和短租的综合执法执勤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国家核定的10 个执法执勤部门外,在实际工作中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所有单位。
      第四条 执法执勤车辆可用于以下情况:
      (一)主要用于除国家规定的10 个执法执勤部门以外担负执法执勤任务部门的执法执勤公务。在10 个执法执勤部门车辆保障不足情况下,也可租用服务中心车辆执法执勤。
      (二)用于市委、市政府集中组织的执法执勤检查。
      (三)用于行业部门集中组织的执法执勤检查。
      (四)用于经过严格审批程序批准使用执法执勤公务用车。
      (五)用于紧急执法执勤公务,可先用车后补办审批手续。
      (六)用于一般公务用车及应急车辆无法保障的特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情况。
      第五条 严禁因私用车或固定给个人用车。
      第六条 执法执勤车辆由市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统一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文PDF原文:安车改办发〔2015〕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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