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内容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汉江水质保护工作的意见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00-2013-027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10月15日
    文号 安政发〔2013〕32 号 公开日期: 2013-10-15 10:13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汉江水质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确保汉江水质安全,根据《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现就加强汉江水质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汉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重要意义。汉江水质安全,关系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安全,关系全市人民的生存与发展。2014 年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正式调水。当前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沿江城镇人口快速聚集,工业、农业、生活等污染物排放量相应增长。汉江水质保护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进一步加强汉江水质保护,对于确保南水北调水源安全、促进全市循环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总体要求。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整治汉江污染问题,推进汉江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汉江水质保护长效机制,进一步确保汉江水质安全,为建设美丽富裕新安康提供有力的水资源环境保障。到2015年末,实现以下指标要求。
      ——汉江石泉小刚桥、石泉城区高桥、紫阳洞河口、汉滨七里沟上渡口、汉滨老君关渡口、白河前坡、白河下卡子(出陕断面)及镇坪南江河界牌沟(出陕断面)8 个断面水质保持Ⅱ类标准,汉江支流月河、旬河口、蜀河口、坝河口4 个断面水质保持Ⅲ类标准。
      ——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3.4 万吨以内,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0.44 万吨以内。
      ——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806.26 平方公里。
      二、着力解决当前汉江污染问题
      (三)生活污染问题。对汉江及其支流沿岸的县城、集镇等重点区域,实行定期排查、联合执法和集中整治,着力解决污水垃圾污染汉江问题。禁止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随意倾倒和有害废水直排汉江。各县城要不断提高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收集率和集中处置率。汉江沿线重点镇要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沿岸农村集中居住区要建设沉淀池、化粪池等简易设施,推广“户收集、村转运、镇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增强群众环保意识,自觉维护汉江水质安全。
      (四)工业污染问题。对汉江沿线工矿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固体废物、治污设施及运行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建立环保档案,加强监管执法,防止工业污染。对列入环保部门重点监管的涉重企业、尾矿库和黄姜皂素企业,引导企业清洁生产,提升污染防治水平。矿山企业进行地下勘探、采矿、选矿等活动时禁止向裂隙、溶洞、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有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等有害废液、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同时,严禁在汉江沿岸新建化工、造纸、皮革、电镀、农药制造和涉重排放等有毒有害水污染企业。
      (五)农村污染问题。大力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防治农村畜禽养殖、农业面源、医疗废物等农村污染问题。按照流域水功能合理布局,划定畜禽限养区和禁养区,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及综合利用工程,减少畜禽养殖污染。指导农民推广使用有机肥,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大对镇(村)卫生院(室)和小诊所医疗废水、废物的监管力度,提高医疗废物的收集率和集中处置率,严禁医疗废水、废物直接排入汉江。
      (六)库区污染问题。以汉江梯级电站库区为重点,坚决防止水藻、漂浮物、水产养殖污染。水电站电力调度服从水资源调度,湖库调控服从水生态调控,所有大、中、小水电站最小下泄生态流量不得小于年平均流量的10%。水电企业做好库区水面漂浮物打捞和水藻防治工作,消除库区水体污染。科学搭配水产养殖种类,控制网箱投饵养鱼规模,降低水体氮磷污染负荷,防止水库水体富营养化。在湖库主要支流、河口、水岸营造水生植物带,提高库区水质自净能力。正确处理库区旅游开发与水质保护的关系,坚决防止库区旅游娱乐休闲造成环境污染。
      (七)河道污染问题。以汉江沿线码头、船舶、河道采砂为重点,坚持源头治理,严防汉江污染。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溢流和防渗漏措施。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船舶产生的残油、废油、船舶垃圾,要集中收集和处理,不得排入水体。码头要加强对停靠船舶的管理,配套建设船舶废水、废物收集和处置设施,加强码头水面管理,定期组织打捞漂浮物。河道采砂不得在水源地保护区作业,不得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减少对河道水质的影响。
      三、努力提高防控水平和能力
      (八)提高污染处理能力。认真组织实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对列入规划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工业点源污染防治项目、入河排污口整治项目、水土保持项目等进行中期评估,对已经建成的要确保稳定运行,发挥其污染处理作用;正在建设的要加快工程进度,倒排时间节点,力争早日建成投运;还未启动建设的要创造条件,加快建设步伐,确保按期完成规划任务。同时,要抢抓中省加强民生投入的政策机遇,加大环保设施项目争取和项目建设力度,不断提高我市汉江污染治理能力。
      (九)提高生态修复能力。以保持水量、保护水质为目标,以实施水土保持、绿化造林、生态创建等措施为重点,改善一江两岸生态环境,不断提高汉江水质及周边环境的自我净化、自我修复能力。加快实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水土保持项目,完成18 万公顷的小流域治理任务。继续开展汉江沿线绿化治理工程,对汉江两岸第一层山脊线近视直观坡面的荒山荒坡、未成林造林地、疏林地及弃耕地实行全面造林绿化。汉江沿线的汉滨、汉阴、石泉、紫阳、岚皋、旬阳、白河7 个县区、34 个镇办、244 个村要全面开展生态县、生态镇、生态村创建工作,到2015 年末全部实现创建命名。
      (十)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加强监测基础能力建设,改造和升级市、县区环境监测站水环境监测设施,完善信息传输系统,建设信息系统数据库;按照环境监察、监测标准化建设要求,健全机构,配齐人员,保障经费,确保监测机构正常运行。健全汉江断面监测体系,在完善现有汉江水质断面监测点工作的基础上,增设石泉饶峰河、紫阳任河、岚皋岚河、汉滨吉河、汉阴月河、白河白石河、宁陕长安河等7 个水质监测断面,对汉江水质情况实行全线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完善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根据检测数据,分析预判汉江水质变化情况,向沿线政府通报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发现重大水质变化或污染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或上游地区通报情况、向下游地区发布预警;沿线各县区要制定和完善汉江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建立联动机制,防止重大水污染事故发生。
      (十一)提高执法监管水平。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依法用水,严厉打击破坏汉江水环境的违法行为,维护汉江水质安全。工信、安监、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铅、汞、铬、镉、砷等重金属企业和尾矿库监管,防止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住建、水利部门要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水利、水电部门要切实提高水电开发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水平,依法对辖区各类水电站落实国家生态政策情况进行监管。水利部门要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防采砂造成汉江水质污染或生态破坏。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船舶、码头排污管理工作,严厉查处船舶违法污染水体的行为,对无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的船舶要限期整改,不整改的予以停运。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确保医疗固体废物收集率和处理率达到100%、医疗废水达标排放、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达标运行。环保部门要严把环评审批关口,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对污染汉江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对不能稳定达标或未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是辖区汉江及其支流水质保护的责任主体,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是辖区汉江水质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区政府常务会每年研究汉江水质保护工作不少于4 次。建立汉江水质保护联防联控联席工作制度,统筹协调水质保护工作。将汉江水质保护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村组和企业,明确目标,强化措施,确保落实。
      (十三)保障资金投入。各县区要加大生态创建和农村环保资金投入,相关部门要从各个渠道加大项目争取力度,争取国家“南水北调”和中、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支持,为汉江水质保护提供资金保障。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落实情况和项目单位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拨付及时、使用规范、效益明显。
      (十四)严格考核奖惩。建立汉江水质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将河流断面水质的监测结果和水质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区、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对各县区进展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年底按照“水质好转、维持现状、水质恶化”三种情况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作为政绩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将取消评优资格并追责;对渎职、失职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要严格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表:1.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表;2.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表;3.工业点源污染治理项目表;4.入河排污口整治项目表;5.水土保持项目表;6.新增汉江断面监测点项目表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3 年10 月14 日

      公文PDF原件:安政发〔2013〕32 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切换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