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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00-2013-025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9月30日
    文号 安政发〔2013〕29 号 公开日期: 2013-09-30 16:15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 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3 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建设美丽富裕新安康,强化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实施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政策引导和法治保障,落实目标责任制,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有效保护、优化配置,保障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安全,推动安康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人水和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水资源;坚持节水优先,强化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坚持统一调度,优化配置水资源;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
      (三)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 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8.36 亿立方米以内,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 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7.23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 年下降23%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系数提高到0.518 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5.7%以上。到2020 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7.98 亿立方米以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1.8%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一)严格水资源规划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要按照我市行政区域水功能区划要求,与经济发展、生态建设规划相协调,抓紧编制出台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等,形成完善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对已编制完成的规划,抓紧做好相关评审工作。对已批准的水资源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并接受社会监督。水利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由市、县区水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严格水资源论证。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事前管理,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时,须编列水资源篇章,并由水利部门组织专项审查;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必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加强水资源论证事后监督,实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
      (三)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加快制订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盖流域和市县区两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要按照河流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订年度用水计划。加强对行政区界河流断面流量和地下水水位监控管理,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四)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建设项目通过水资源论证并落实论证报告中确定的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措施,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未经水利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取水和改变用水计划。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重新核定取用水量。取水许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级行政区域,暂停审批新增取水项目。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限制审批新增用水;对尚有开发潜力的区域,在有效保护、厉行节约的基础上,制定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水资源政策,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高效节水项目实施,淘汰高耗水、低效益的企业,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平衡。建立取水许可用水指标调整和退出机制,对已批准取水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建设的项目,其取水许可审批一律作废。对未达到审批取水量的项目,水利部门要及时调整水量指标。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严格执行取用水计划,自觉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严格水资源费征收。全面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按照《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征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并将征收的水资源费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与管理,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城市自来水价格中水资源费未调整到位的,物价部门要抓紧调整,水利部门要足额征收。
      (六)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强化地下水超采治理与保护,切实防止地下水超采引发的地质灾害和环境问题。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限期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矿产开采和地下工程建设前,应充分论证对地下水的影响,制订保护方案,同步规划建设监测和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七)推进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优化配置。各级水利部门要依法制定完善流域与区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应急调度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水电站业主应严格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服从流域的统一调度。加快推进月河补水项目实施,不断提高月河川道地区供水保障能力。加快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编制《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大力发展以山丘区、城区为主的集雨工程建设,科学利用雨洪资源,积极探索空调冷凝水、矿井疏干水开发利用,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建设。根据生产、生活、服务等领域对水质的不同要求,合理配置地下水、地表水、非常规水等不同水资源,逐步推进分质供水,优水优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综合效益。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一)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机制。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中心,以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为保障,逐步建立起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体系,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
      (二)严格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根据《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实行用水效率准入管理,低于用水效率指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重点用水投资项目实行用水效率和取水定额标准评估审查,强化新上高耗水项目用水约束。强化用水大户监控管理,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工业企业,用水超过规定限额的,不予行政许可或撤回许可证书。
      (三)全面实施节水“三同时”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产使用;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在水利部门或者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确保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规定落到实处。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四)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逐步实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农业节水改造力度,积极推进大、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抓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改变农业用水方式,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推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及时公布节水器具、节水产品名录,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鼓励企业开展节水改造,重点提高重复利用率。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加强节水宣传,引导公众参与,建成一批高标准的节水灌溉农田区、节水工业园区、节水厂矿企业、节水学校、节水社区和节水家庭示范工程,以点带面提高公众的节水意识。加强城市自来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和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一)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各县区要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河湖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污水处理率,加强江河库区水产品养殖水质管理,防止水体富营养化,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水利部门抓紧水功能区复核工作,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环保部门应当依据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按行政区域制定限制入河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确保水功能区达标率。
      (二)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市水利局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我市入河湖排污口的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县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并逐步核减排污量。
      (三)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各县区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设立明显标志,接受公众监督。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加强农村集中供水水源地安全管理,全面推进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城市备用水源地建设,力争到2015 年,全市各县区均建有应急备用水源,实现城市供水水源的多元化,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健全水源地水质水量监测体系和环境预警应急处置机制。
      (四)加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重要河湖、湿地和城镇水景观的恢复与改善为重点,实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积极探索建立水生态、水源保护补偿机制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机制,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政府对各县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水利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改、工信、监察、财政、国土、环保、规划、住建、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三)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健全完善监测网络,提高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水质、水量、水位监测能力。加强取水、排水、入河库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强地下水动态、地面沉降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健全统计台账,加快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统计、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
      (四)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县区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重点支持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市级财政要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五)强化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健全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政策制度,提升管理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力争到2015 年,以县区为单位实现水资源管理基本现代化。各级水利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与发改、环保、建设、公安、国土等行政部门建立长效联动机制,严格水资源执法管理,重点查处无证取水、非法打井、无计量设施取水、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及拒缴、少缴水资源费等水事违法行为,2014 年底前完成一轮水资源管理联合执法大检查。完善水资源管理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公众参与意识,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浪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批评,对水资源管理执法进行监督。加大水资源管理信息的公开力度,重点在取水许可、排污口监管、地表水源地和地下水、用水计划、节奖超罚保护等环节,建立强制信息公开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全社会发布各种水资源、水环境信息。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县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3 年9 月30 日

      公文PDF原件:安政发〔2013〕2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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