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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 公开目录: 通知简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1-8353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年08月16日
    文号 公开日期: 2011-08-16 11:37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公共资产管理,提高公共资产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公共资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公共资产是各级政府长期积累形成的宝贵财富。管好用好公共资产,对于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优化政府资源配置,提高公共资产使用效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公共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管理机制和方法,不断提高公共资产效益,取得了良好效果,被财政部称为“安康模式”。但是,少数地方、部门和单位对公共资产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存在家底不清、账实不符,重购建轻管理、权属不清、职责不明、资产价值和效能观念淡薄以及随意购建、处置资产等问题,还存在短缺和闲置浪费并存的现象;一些山地、林地、水面以及矿产资源、城市公共资源等公共资产还没有纳入统一管理范围。这些问题影响了公共资产效益的充分发挥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公共资产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全面推行产权集中统一管理
      全市公共资产管理实行“政府统一所有,公共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部门单位依规使用”的管理体制。各级公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政府授权,代表政府统一行使对公共资产的所有权,将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地产产权证集中统一管理。资产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只有使用权和管理权,没有资产处置权。公共资产的产权登记由公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申报办理,已办理产权登记至今尚未将产权证明及相关资料移交的,要尽快移交公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资产使用单位应尽快将公共资产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资料移交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并协助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今后新购建的公共资产,资产购建单位应在资产购建完成后三个月内,向公共资产管理部门移交有关产权资料,并协助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公共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资产移交工作机制,落实投资项目后期的资产管理工作。同时,对于资源性资产、市政设施类资产、交通设施类资产、农林水设施类资产及无形资产要建立以产权、使用权变动审批为核心的产权集中管理机制。
      三、积极盘活公共资产
      公共资产不仅具有保障的职能,也具有资本的功能。各县区和公共资产管理部门要树立经营的理念,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盘活公共资产,不断提高规模和效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要通过市场运作,将城市中部分地处黄金地段的国有房地产转化为可用于经营的资本,以开发、转让、出租等方式开展经营,提高资产效益,增加财政收入;要通过BOT、BT、发行债券等方式盘活资产,为重大项目、主导产业提供多渠道融资服务,破解发展中的资金瓶颈。要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有计划的对公共资产进行整合置换,优化配置,促进城市建设和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事业发展。要探索资源性资产和无形资产经营方式,对政府所有的山地、林场以及农林水设施,要策划包装,推介招商,实行股权合作,发展产业项目。对广告发布、设施冠名、特许经营以及河道砂石等矿产资源,要按照公开透明、竞价转让、有效使用的要求,实现有偿转让。
      四、规范公共资产日常管理
      (一)加强公共资产购建管理。实行资产购建预算管理制度。财政和公共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以资产配置标准为核心,分工明确、流程规范、协调有序的购建预算管理体系。凡使用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政府财政性资金等购置、维修和建造公共资产的,实行资产购建预算管理。需要进行资产购建的单位应将年度资产购建项目列入年度预算,并上报财政部门和公共资产管理部门,经公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将其编入部门预算后方可实施。未纳入部门预算的资产购建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购建资金,不予安排政府采购,不予办理资金支付。鼓励各单位向上争取资金或自筹资金购建资产。资产使用单位运用上级补助资金、自筹资金购建资产,购建资金不足的,财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可以从公共资产收益中给予适当补助。公共资产管理部门经政府批准,对市场前景好、开发增值潜力大、有利于资产整合利用的资产开展收储。财政部门可按当年公共资产收益的10%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产收储、购建和维护。
      (二)加强公共资产处置和使用权转让管理。公共资产的处置是指公共资产产权发生转移的一种资产管理行为,包括资产报损、报废、产权转让、跨级调拨等。公共资产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公共资产产权不发生转移,仅对其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的一种资产管理行为,包括资产的对外出租、承包经营以及无形资产、资源性资产的有偿使用等。公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公共资产的处置和使用权转让。公共资产的处置和使用权转让按照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政府审定、公开处置的程序进行,所有资产处置和使用权转让事项都必须报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规定限额以下的由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上的由公共资产管理部门报政府审批。经批准后,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拍卖、公开竞价的方式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擅自处置或转让公共资产。
      (三)加强公共资产收益管理。公共资产收益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处置公共资产取得的收益,包括出租、出借公共资产取得的收入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收益,都必须足额解缴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隐匿资产收益,更不允许用资产收入设立“小金库”。公共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共资产收益征管,健全征管工作机制,强化收入稽查和检查。
      五、加强对公共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部门要把公共资产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公共资产管理责任制,成立公共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县区要健全公共资产管理机构,完善职能,理顺关系,发挥职能作用;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运营、收益收缴等管理办法和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配套制度;各资产使用单位要建立本单位的资产使用、维护岗位责任制,完善公共资产的账务核算,做到账实、帐表、账帐相符。要建立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和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管理合力,提高管理效率。要加快推进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行对公共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环节的动态管理,以信息化推动公共资产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要严肃纪律,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产管理的监督,对随意购建、处置、转让资产,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资产流失和重大损失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

    公文PDF原件:安政发〔20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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