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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安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 公开目录: | 通知简报 |
索引号 | 719776475/2017-0186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07年05月18日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07-05-21 18:27 | |
有效性 | 废止 |
安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上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市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以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协同处置。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市委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成立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员会由市长担任。分管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安康市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市人民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员会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2.3 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2.4 地方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市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或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先行处置的第一责任,事发地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市应急委员会在向省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应急委员会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委员会适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如果预测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将会进一步扩大,本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由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协调有关方面给予增援或上报省人民政府给予支持。
3.2.4 指挥与协调
按照《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需要省人民政府处置的,由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我市开展处置工作。
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
需要市人民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给予支援,必要时,市应急委员会派工作组指导。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必要时,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3.2.5 应急结束
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要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3.3 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地震救援、水上搜救、防洪抢险、森林消防、矿山救护、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实际需要,一旦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驻安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2 财力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县(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请求,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请求省人民政府给予支持。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经委、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积极配合做好受灾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根据需要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运输车辆等交通工具及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市公路局负责干线公路的安全畅通的保障;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铁路、民航等其它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以保证应急交通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 人员防护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广电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10 公共设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 科技支撑
市科技、教育、科协等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研究;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各级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 则
6.1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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