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内容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开目录: 通知简报
    索引号 719776475/2005-083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5年08月05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05]60号 公开日期: 2005-08-05 09:14
    有效性 已失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8号)精神,市民政局等部门拟定的关于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市教育局 市司法局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市工商局 市残联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农业银行安康分行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8号)精神,落实有关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进一步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各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认识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有残疾人24.1万,占全市总人口的8.1%,其中贫困残疾人约10万人,他们是我市最困难的社会群体。多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十分关注残疾人事业,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社会各界也积极为贫困残疾人献爱心,做实事,提供无私援助,使广大残疾人生存和生活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同时也必须看到,由于我市残疾人基数大,且主要分布在农村贫困山区,贫困残疾人科技文化素质大都较低,智力低下者居多,脱贫的难度很大,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任务仍十分艰巨。扶助贫困残疾人,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努力满足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让广大残疾人共享社会进步和改革发展的成果,是全市各级政府的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工作任务,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切实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二、突出重点,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问题
      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扶贫力度。贫困残疾人绝大部分在农村,贫困程度深,脱贫任务重,是整个扶助工作的重点。要继续贯彻实施《安康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2001—2010年)》,高度重视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各县、区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扶贫工作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优先落实对贫困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坚持开发式扶贫和参与式扶贫,注重帮助贫困残疾人选择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适合残疾人特点,有利于解决贫困残疾人温饱问题的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等生产项目。继续推行小额信贷、“公司加农户”等行之有效的扶贫方式。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的管理,提高贷款到位率和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高扶贫项目和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贫困残疾人的增收。
      逐步改善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增加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改善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市、县区财政要按要求对实施“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进行资金配套。实施扶贫移民搬迁的地方,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范围,优先安排解决,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实行实物配租,确保残疾人都有住房。城乡社区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需求。基层残疾人组织要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及时反映贫困残疾人呼声和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服务。
      三、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切实做好特困及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救助工作
      因重残无法参加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人,需要依靠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各县区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情况,照顾他们的特殊需求,认真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能力扶养、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济。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规中,对有残疾的下岗职工,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5〕5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解决。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 ,适当提高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家庭的低保标准。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有残疾人的,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施保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民发〔2004〕25号)要求,凭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残疾人证》,属盲人、严重低视力及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肢体残疾者,除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外,每人每月再增发30元以上的保障金或视实际情况按全额发放保障金;属言语、听力、三级以上肢体残疾者,每人每月增发10—30元的保障金。
      四、大力推进贫困残疾人的就业和再就业
      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陕政令〔2002〕85号)和原安康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安署办发〔2000〕50号),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要完善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稳定和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要制定和完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税费减免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县、区,可将节余资金用于补贴城镇贫困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用于扶持、引导残疾人个体从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就业服务范围,做好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工作。城镇社区组织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工作岗位,千方百计安排贫困残疾人就业。要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积极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促进贫困残疾人就业。
      五、把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
      要对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确保已从业的贫困残疾人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对未从业的贫困残疾人享有城乡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在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特困残疾人个人应缴纳的筹资部分(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可由地方政府提供资助。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应负担的费用仍难以承担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尚未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也要实施必要的医疗救助。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同级残联参加,以便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
      六、建立健全残疾康复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康复工作机制,逐步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使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逐步得到满足。要结合实施“明天计划”、“视觉第一中国行动陕西项目”等,优先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各级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在资金、设备、政策、技术等方面加大对各级康复机构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在残疾人康复服务中的示范引导作用。要大力支持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对在社区建立的贫困残疾人特困病房予以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承担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职责,不断丰富和规范服务内容,使康复服务逐步走进贫困残疾人家庭。
      七、认真落实各项扶残助学政策
      积极发展特殊教育事业。要认真落实陕西省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办法(陕政令〔2000〕63号),把残疾人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增加资金投入,在进一步办好市盲哑学校的同时,力争3-5年时间使30万人口以上的县都能够创办一所特殊学校。要大力推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使全市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有较大提高。同时,要积极为残疾人接受专业教育创造条件。
    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要积极实施“长江新里程计划”、“中西部盲童入学”、“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助学”等项目,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教育。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优先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政策。各级教育、残联等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业。
      八、维护贫困残疾人合法权益
      要妥善解决贫困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组织、胁迫、利用残疾儿童进行绺窃、偷盗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重大案件查处力度。要高度重视贫困残疾人信访工作,及时处理和解决信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切实依法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要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各种障碍,积极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各级政府要将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需要。各级司法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类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帮助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
      九、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努力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要高度重视发挥社会力量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作用,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广泛开展经常性的社会捐助活动,引导和支持公益性民间组织发挥扶助残疾人的作用,鼓励和倡导各种社会服务设施向贫困残疾人减免收费。组织“红领巾助残”、“青年志愿者助残”等志愿者扶残助残活动,广泛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把党和政府的关心、社会的关爱及时送到贫困残疾人的心中。
      要强化政府和部门的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地制定并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建立政府主导、制度保障、责任明确,各方参与、运转良好、科学合理的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十、切实加强对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扶助贫困残疾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要把残疾人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实际出发,针对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每年为残疾人办几件实事,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各级残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注意听取残疾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残疾人的要求,积极探索和运用社会化的工作方式,聚集全社会之力,做好扶助残疾人的各项工作,确保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要鼓励和引导广大残疾人自强不息,顽强拼搏,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充分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做力所能及之事,为创造和实现更加美好的生活而努力奋斗。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切换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