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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公开目录: 通知简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05-8333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5年06月03日
    文号 公开日期: 2005-06-03 11:04
    有效性 有效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第434号令发布,并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疫苗流通、疫苗接种、保障措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确定了政府对预防接种工作的保障机制;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规范了疫苗接种单位的接种行为。

      为使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学习贯彻好《条例》,切实依法做好预防接种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 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条例》是继《传染病防治法》之后我国公共卫生领域内又一部重要的卫生行政法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控制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这部法规的重要性,《条例》的实施将对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障人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加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重要性,注重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

      要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纳入“四五”普法规划,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抓紧拟订学习、宣传和人员培训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分级、分类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条例》知识的培训,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明确自己所肩负的责任。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条例》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增强守法的自觉性,为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领导,做好《条例》施行准备工作

      1、坚决执行疫苗分类管理规定。预防接种工作是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流行的重要和有效手段之一,也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基础、最核心的工作。为了实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疫苗接种率,《条例》对疫苗实行分类管理,《条例》设定的法律制度重在保障第一类疫苗的接种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做好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的制定和分发等工作,保证第一类疫苗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质量。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在分发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第二类疫苗的使用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测、评价。

       2、加强对接种单位的管理,规范疫苗接种行为。接种单位是实施预防接种的重要环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完成国家免疫规划为目的,结合当地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布点,及时确定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专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接种单位要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等技术规范,保证接种安全和质量。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全面的告知义务,认真做好相关记录。

      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要按照免疫规程、指导原则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使用建议,科学、规范地实施接种,不得为了经济利益盲目接种第二类疫苗。

      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应当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3、落实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加强流动人口中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为保证儿童能够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的规定受种,《条例》对《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作了细化。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配合托幼机构、学校做好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为没有按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及时补种。

      流动人口中儿童的预防接种按照居住地原则,由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负责接种工作。

      4、认真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工作。《条例》明确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范围、鉴定、处理和补偿办法,为妥善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提供了法律依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分析原因。卫生行政部门要正确履行职责,依法公平、公正处理。

       5、积极争取有关政策的落实。《条例》对预防接种工作的保障措施予以了明确规定,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单位在实施第一类疫苗的接种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用足用好《条例》所规定的各项政策,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条例》相关政策和施行后面临的问题,积极争取落实预防接种所需经费,特别是乡村基层人员的预防接种补助经费,确保国家免疫规划切实得到落实。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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