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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办法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5-79927 发布日期 2015-08-15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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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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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社会福利机构的宏观管理,促进社会福利机构的正规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维护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社会特殊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在本省范围内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省、市、县(区、市)民政部门作为所属的社会福利机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等级评定。
      第四条  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等级评定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属地管理的原则;等级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共分为三个等级。
      第五条  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等级评定,从管理、服务、设施设备、综合四个方面进行考核打分,共计100分, 其中服务40分、管理30分、设施设备20分、综合10分。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陕西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总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陕西省二级社 会福利机构;总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陕西省三级社会福利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省、市、县(区、市)民政厅、局设立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厅(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工作的副厅长(局)担任,成员包括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科、股)以及规划财务、人事、纪检等相关业务部门的有关人员。
      第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由省、市、县(区、市)民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依据《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标准》,采取资料审核、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  申请审批条件、程序

      第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等级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据审批权限,经省、市、县(区、市)民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2)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3)已正式运营1年以上。
      第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等级评定应提交以下资料:(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2)登记证书复印件;(3)年度机构运营情况总结。(4)《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第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
      (1)自评申报:每三年九月底以前,社会福利机构应按照《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进行检查自评,并向所在县(区、市)民政局申请进行检查初评。
      (2)检查初审:每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前,市民政局应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的社会福利机构,按照《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标准》逐项进行检查审核,提出意见后,上报省民政厅进行考核评定。
      (3)考核评定:每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省民政厅应组织人员对经县(区、市)、市民政局初评、审核的社会福利机构,按照《陕西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进行抽查考核,做出等级评定决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各市、县(区、市)民政局、社会福利机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对经民政部门等级评定的社会福利机构,由省民
      政厅统一授牌表彰,并依据评定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次予以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在民政部门下一届的等级评定中,社会福利机构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将原授牌交回省厅,由省厅依据新评 定等级重新授牌,否则省厅将取消其资金奖励资格;社会福利机构等级没有变化的,省厅不再重新授牌。市级民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所辖区域的社会福利机构等 级评定办法。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组织福利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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