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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紫阳县公安局联合环保执法人员,快速查处一起环境污染违法案件,依法将违法人胡某行政拘留。这是该局自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办理的首起环境违法案件。
3月25日至4月23日,违法行为人胡某在管理经营紫阳县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生猪养殖期间,对养殖场内肥猪喂养中产生的污物通过暗管汇入场区外侧生活污水沟,混合排放至紫阳县双安镇林本河中,致使河水严重污染,影响了下游群众生产生活用水。5月7日,县环保局将案件移送紫阳公安局并提请依法处理。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召集治安、法制部门对此案进行会商,严格遵照五部委《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对取证重点、证据规格和移送受理、处理、反馈等环节进行了明确,并再次会同环保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固定证据。
在大量证据面前,违法行为人胡某对排放污物至河道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5月15日,紫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胡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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