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改善我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之规定,对黄标车、无标车在江南城区部分路段通行实行交通管制,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通行车辆:“黄标车”和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无标汽车。“黄标车”是指经定期检测合格但达不到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发动机汽车或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汽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暂不列入限行范围。
二、禁止通行区域:
安康江南中心城区:南环路以北,东堤内环路以西,西堤内环路以东。
三、对违反本通告限行规定的,由环保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予以查处。
四、本通告自2015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