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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陕县全面提高工伤人员待遇标准

    作者:陈豫 时间:2013-12-06 10:04 来源:宁陕县 字号: 打印

      宁陕县从2013年10月1日起,再次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据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特例〉办法》以及省人社厅相关文件要求,具体调整的标准和原则为:1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40元、2级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26元、3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11元、4级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96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866元,补足到1866元;5级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81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2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492元,补足到1492元;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344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208元。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9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80元。生活护理费按照我市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按1707元标准执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按1365元标准执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按1024元标准执行。
      据了解,本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2013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和2013年9月30日前(含9月30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不参加此次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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