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搜索
如何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13-60153 | 发布日期 | 2013-08-25 15:35 |
来源 | |||
内容概述 | 如何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
1、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尚处在失业状态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失业登记:(一)用人单位自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在职在岗人员申请办理《登记证》。以后新招用劳动者,应在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新招用的劳动者申请办理《登记证》;(二)招用持《登记证》的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申请变更《登记证》,申报就业;(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实现就业后3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证》;(四)原持《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手续,申报就业。
就业登记所需资料(证照原件查验后应随即退还):(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三)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五)《登记证》原件(首次就业者除外);(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尚处在失业状态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失业登记:(一)属新成长劳动力的,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无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二)由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登记证》、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到原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三)开办个体商户、私营企业的停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登记证》及工商部门发给的停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原企业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四)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本人身份证、《登记证》和原就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到原就业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五)毕业当年8月底前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到户籍所在地或人事代理单位所在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失业登记”栏目中进行记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篇:哪些机构可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08-08 ]
下一篇:就业困难人员如何认定?[ 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