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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和标准是什么?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13-60004 | 发布日期 | 2013-08-06 10:06 |
来源 | |||
内容概述 |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和标准是什么? |
依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013年1月起,每月领取标准为:失业人员参保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即汉滨、旬阳等2县区为712.5元/月,汉阴、石泉、宁陕、紫阳、镇坪、岚皋、平利、白河等8县652.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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