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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旬阳全面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

    作者:龚泽忠 张兆群 时间:2013-04-28 08:05 来源:旬阳县 字号: 打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省市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旬阳人社局结合实际,对职工带薪休假的审批程序、审批权限都做了具体规定,统一设计印发了休假审批表和登记表,并在县人社局网站公布。
      一是规定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且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休假天数的具体规定是: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个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是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应当享受带薪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或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除加班费外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三是要求各单位必须结合实际做好全年职工休假计划工作,县人社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镇、各部门、各企业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县政府汇报。对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制定年休假计划、不认真执行年休假制度、未严格控制不能年休假人数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名义乱发财物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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