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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房屋征迁宣传提纲

    作者: 时间:2013-04-22 15:08 来源: 字号: 打印

      建设用地房屋征迁和项目建设的意义、任务和基本常识

      1、什么是建设用地房屋征迁?
      答:建设用地房屋征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的总称。
      2、建设用地房屋征迁和项目建设的意义?
      答:建设用地房屋征迁与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既是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提升城市形象、建设美好家园的强力保障;
      建设用地房屋征迁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推进建设用地房屋征迁,加快项目建设,对拉大城市框架、推动城市发展、提高城市品位、改变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城镇化发展的必经之路;
    加快建设用地房屋征迁,既是安康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城乡居民转变生活方式、改善生活环境的迫切需要。做好建设用地房屋征迁和项目建设,有利于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生活品质,有利于促进安康经济社会发展、区域经济增长,对实现安康“十二五”发展规划和新一轮双创验收达标意义重大。
      3、2013年重点项目建设任务?
      答:2013年安康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建设任务有: 东西坝改造、城东大桥、新城片区旧城改造、黄沟片区综合改造、汉调二簧广场二期、北环路、瀛湖路等棚户区和旧城改造、城市道路、广场建设项目。
      4、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
      答:2011年,经省政府批准,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从140平方公里扩增到160平方公里,安康市人民政府《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的通告》(安政发〔2011〕15号),
      160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为:东至石梯镇、九条沟、八庙湾一线;南至吉河镇、县河镇、香溪洞风景名胜区南缘;西至西康高速公路跨月河南岸为界;北至河西镇汪台、江北办李家嘴、关庙镇庙山一线。具体涵盖4办(新城办、老城办、江北办、建民办)、6镇(张滩镇、关庙镇、县河镇、五里镇、石梯镇、吉河镇)、134个行政村或居民社区(其中:市规划局管辖109个行政村或居民社区,高新区管辖25个行政村)。具体为:新城办红旗林场社区、教场社区、双堤社区、静宁社区、木竹桥村、大树岭村、心石村油坊村、白庙村、高井村、西坝村、金川村、枣园村、程庄村、陈家沟村、东西沟村、屈家河村、九里湾村;老城办金川社区、石堤社区、西大社区、培新社区、兴安社区、安悦社区、五星社区、鼓楼社区、大北社区、东关社区、南正社区、兴安路社区;江北办李家嘴村、寇家沟村、长征村、张岭村、刘家沟村、中渡村、晏台村,铁路分局区域、水电三局区域;建民办黄沟村、上游村、长椿村、长岭村、新胜村、红莲村、忠诚村、忠心村、张湾村、四档村、宋家营村、长枪铺村、七里沟村、佘家窑村、任家山村、陈家山村、蓼叶沟村、八树梁村、冯家坝村、罗家湾村、任家坝村;高新区双泉村、青峰村、新强村、友谊村、头档村、联合村、联盟村、汪槽村、罗家梁村、花园沟村、韦家坡村、罗家营村、二档村、冯台村、汪台一村、汪台二村、五一村、张沟村、长沟村、莲花村、八里村、三元宫村、郑家营村、郭家湾村、党家营村;张滩镇张滩村、后堰村、汪岭村、王湾村、双井村、奠安村、立石村、徐庄村、兰沟村、田湾村、余湾村、邹坡村;关庙镇捍卫村、周台村、红专村、新增村、文化村、田沟村、吴台村、柑树村、陈坑村、金星村、皂树村、东站村、西湾村、大李家山村、小李家山村、徐家岭村、桑树湾村、永胜村、刘湾村、店子湾村;县河镇牛岭村、牛岭沟村、姚河村、红霞村、巩固村;五里镇四树村、四岭村、周家营村、龙头村、民兴村、民力村、西桥村;石梯镇九条沟村;吉河镇吉河坝村、前进村、观新村、国庆村、油坊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规政策知识
      5、什么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给予公平补偿的行为。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谁管理和实施?
      答: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7、依法征收的含义?
      答:依法征收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依法强制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明确,征收具有强制性。在公平补偿的基础上,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拒不履行征收决定的被征收人,依据法律法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依照法律法规征收。征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和步骤,逐项完成意见征求、征收决定、公告等法定程序,
      8、什么是“公共利益”?
      答: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等为公共利益。
      9、凡是符合“公共利益”需要,都可以对房屋进行征收吗?
      答:不是。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征收拆迁项目至少还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1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审批需要哪些程序?
      答: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11、征收人如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直接支付补偿金。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为被征收人建设安置房屋进行安置,并计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差额,双方进行结算。
      12、什么是房屋的市场评估价?
      答:评估机构在确定评估价格时采用市场比较法,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情况、建筑结构、楼层、朝向等因素。
      13、征收房屋补偿的内容?  
      答:一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4、被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与房产证上的面积不一致时,征收补偿以哪个为标准?
      答:未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位置、范围、性质,建筑面积和建筑造型建设的建筑物违章建筑,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征收时不予补偿。
      1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目的?
      答: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1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用于哪些范围?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17、“程序正当”原则的基本含义有哪些?
      答:程序正当就是要求政府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赋予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制定与修改、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补偿方式的选择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同时赋予被征收人有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履行、补偿决定等环节的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
      18、“公平补偿”的含义是什么?
      答:“公平补偿”的含义:一是征收项目涉及的所有被征收人都应当获得公平的补偿,按照既定的补偿方案进行公开、公平、合理的补偿;二是不同征收项目之间涉及的所有被征收人都应当获得公平的补偿;三是补偿标准和市场标准相吻合,通过市场评估价进行衡量,为了确保客观评估,应当打破评估执业的地域性,通过市场评估定价。
      19、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怎样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答: 1、评估原则。应坚持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2、评估内容。一是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征收范围;二是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征收是否必要、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存在替代方案;三是是否可能引发不良连锁反应或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影响;四是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五是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六是是否存在其他不稳定隐患;3、评估方法。风险评估应当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方向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评估论证。4、评估报告。应当作出无风险、较大风险、较小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评估。
      20、什么是“回迁”?
      答:即被征收人在原来区域内以安置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21、“回迁”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一是征收原因是旧城区改造;二是征收对象必须是个人住宅,对于非住宅不能保证给予“回迁”;三是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2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款如何确定?
      答:补偿金一般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协商约定。在签订协议前,征收当事人可以协商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当事人可以参照评估结果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复核评估,对复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总之,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是确定征收补偿款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机构在确定评估价格时必须采用市场比较法,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情况、建筑结构、楼层、朝向等因素。征收补偿金的确定是对各种因素进行市场综合比较的一个过程。
      2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哪些基本的内容?
      答:一般应包括:1、房屋征收范围;2、实施时间;3、补偿依据;4、补偿方式;5、货币补偿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6、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点、选房规定、安置政策;7、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8、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的标准及支付方式;9、停产停业损失的认定和补偿办法;10、构筑物、附属物、室内装饰装修的认定和补偿办法;11、奖励办法;12、签约期限等方面。
      24、在被征收房屋中附属物和构筑物如何补偿?
      答:在被征收房屋中附属物和构筑物的补偿严格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康中心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偿通知》(安政发〔2009〕15号)的规定。
      25、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时限多长?征收补偿费用是否应足额到位?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2款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不得少于30日。征收补偿费用应该足额到位,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2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房屋征收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27、违法建筑是否给予补偿?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条例》是如何保护被征收人利益的?
      答:一是只能为公共利益才能征收。二是补偿公平,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通过依法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三是赋予被征收人一系列程序上的权利。四是涉及到强制拆迁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是规定了被征收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29、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禁止活动的规定?
      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应当通知规划、土地、建设、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权益,防止暂停期限过长,妨碍被征收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0、对被征收房屋的价格确定,被征收人享有哪些权利保障?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过程中,应当由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1、《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征收评估办法》由谁制定?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9条第3款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6月3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2、征收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应该注意什么?  
      答:征收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与宗教团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收由第三人代为经营租赁的宗教团体的房屋,租赁关系终止。其中拆迁自住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私有出租房屋的租金标准执行,征收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 和房屋承租人均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调换。
      33、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注意什么?
      答:首先要核实抵押权的有效性;其次在搬迁前,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关于拆迁房屋的相关事项;最后经与抵押权人、被征收人协商,能够解除抵押权的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后,将征收 补偿款交付给相关权利人。进行产权调换的,应当办理新的抵押登记或者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
      34、房屋征收中安置房选房办法?
      答:房屋征收中安置房选房遵循先搬先选的原则,以签订安置协议和搬迁的时间为序,先签订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具有优先选择安置房的权利,在安置房小区内优先选择安置房的楼层、户型、朝向。
      35、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案备案、审批制度规定?
      答:按照安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安政办发〔2012〕107号)和安康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立和规范中心城市规划区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初审和备案制度的通知》(安市房征发〔2012〕7号)的规定,中心城市规划区,市上建设项目(含安康高新区)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经安康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作征收决定;其它项目由汉滨区征收办初审并报安康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再提交区政府作征收决定。
      36、对房屋征收中“户”的认定?
      答: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认定,依据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口登记簿为准,一个户口登记簿为一户。
      37、中心城市房屋征收奖励政策?
      答:(1)在安置区按户奖励被征地农民部分安置经营用房;(2)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按搬迁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的户型和楼层;(3)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给予现金奖励。
      38、法规政策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违反房屋征收法规政策行为的处理规定?
      答:法规政策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法规政策对采取自焚、暴力、胁迫以及辱骂、人身攻击、放狗等违法行为破坏或阻碍依法征收拆迁的处理规定?
      答:国家对采取自焚、暴力、胁迫以及辱骂、人身攻击、放狗等违法行为破坏或阻碍依法征收拆迁有明确的规定,采取违法行为破坏或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集体土地征收知识
      40、什么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答: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以及经济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对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其它附属物进行拆除,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41、征地公告发布后,在土地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哪些事项?
      答:(1)户口迁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分户;(3)房屋买卖、交换以及新建、扩建、翻建等手续;(4)改变土地用途手续;(5)改变房屋用途及房屋租赁手续;(6)颁发和换发营业证照。
      42、被征地农民如何安置?
      答: (1)支付安置补助费;(2)办理农民养老保险;(3)符合条件的,办理“农转非”手续。
      43、被征收农民住宅有哪几种安置方式?
      答:(1)产权调换;(2)货币补偿;(3)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44、哪些情形不能实行产权调换?
      答:1.城(镇)居民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被征地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和购买农民住宅的;2.农民住宅改为生产经营用房的部分;3.集体土地上生产企业或单位的用房;4.在以往征地拆迁时,已享受过产权调换的。
      45、什么是征收人?什么是被征收人?
      答:征收人是指负责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单位,根据《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调换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征收人是指政府设立的征收安置机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46、拆除哪些建筑物不予补偿?
      答:根据市政府《关于安康中心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政发〔2009〕15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1、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的青苗、树木以及抢搭、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2、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3、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建筑物,以及没有规定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物;4、因中心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管道、道路等设施,由业主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 
      47、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哪些?
      答: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及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
      4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49、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土地征收后,如何保障农民基本生活?
      答:为了保障农民基本生活,中心城市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土地征收后,制订了多项措施,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来源。(1)项目建设方在安置区按户奖励部分安置经营用房;(2)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3)给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及医疗保险;(4)制订了扶持和优先推荐被征地农民就业的政策规定。
     
      城乡规划知识
      50、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目的是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51、临时性建设和临时性用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52、城乡规划应否公开?
      答: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也要公布。
      53、能否在建设用地范围以外批准建设项目?
      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54、规划 “一书两证”是什么?
      答:“一书两证”指的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5、个人或建设单位在规划区内建设为什么需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56、城市、镇总体规划是由哪个部门组织编制、审批的?
      答: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57、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将如何处理?
      答: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58、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将如何处理?
      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将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限期拆除、没收、罚款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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