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 >发票业务 > 正文内容

    发票购领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2-50031 发布日期 2012-10-23 10:21
    来源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内容概述 发票购领
    【字体: 分享:

      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发票购领簿
      2.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使用)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账联)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发票领购簿与纳税人名称是否一致;发票领购簿是否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系统有无不予发售发票的监控信息;
      (4)审核无误的,对已开具的发票进行验旧,并在系统中准确录入验旧信息;
      (5)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购票信息;
      (6)根据纳税人申请,在系统允许的发票种类和数量范围内发售发票。
      2.核准
      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
      在《发票领购簿》上打印发票验旧和发票发售记录。
      3.资料归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责任编辑:仵思桐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