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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局(分局),也可以由纳税人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所)受理并转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对同一地方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互不隶属主管税务机关的,由共同上级税务机关立户登记后,填写《税务立户登记通知单》,通知受理税务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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