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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2-49769 发布日期 2013-07-12 01:26
    来源 市残联
    内容概述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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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向本县区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并在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拍证件照,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既无身份证,又无身份证编号(18位)的申请人,应首先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编排个人身份证号码,否则,将无法办理残疾人证。
      (二)受理:县区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业务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因残疾程度较重或欠缺完全行为能力等原因难以亲自办理,可委托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县区残联应安排专人上门调查核实,并在评定表中签署意见。
      (三)残疾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县区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
    对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县区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并填写评定表;评定医师应对被评定人的致残原因、残疾状况和功能障碍程度等进行准确描述,并确定残疾种类和等级,要求评定结果正确;评定医师应对评定结果负责,不得降低评定标准、简化检查方法;评定医师签署全名和日期,做到字迹清晰,易于辨认。
      (四)初审、填发:县区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做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并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提交市残联进行网上复审。
      县区残联在市残联网上复审通过后,打印残疾人证,由县区残联理事长在残疾人证填发人处签字,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每周二、五工作日,县区残联办证业务员持残疾人证和申请表、评定表(须一式三份,按办证序号装订成册,做到整齐美观)报市残联审核批准。
      对信息虚假或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做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五)审核、批准:市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办证申请、残疾评定结果、县区残联受理程序、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县区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并在评定表、残疾人证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
    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
      (六)备案、发放:对经初审、复审批准通过的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由市、县两级残联各留存一份,并妥善管理。申请人到县区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本人保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七)用章要求:市、县两级残联要加强印章管理,对评定表和审核通过的残疾人证进行盖章时,不得由一人代办;持证人照片上必须加盖安康市残疾人联合会钢印,否则无效;私自涂改作废。
      (八)审核时间:为提高工作效率,市残联网上审核时间为每月1日、10日、20日(遇节假日自动往后顺延);每周二、五工作日,市残联对县区上报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进行审核并加盖印章。因特殊原因需要在规定时间之外前来审核办证的县区,必须提前与市残联复审办证人员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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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冯文康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