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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保患者住院须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2-49182 发布日期 2012-09-20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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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医保患者住院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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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医保患者住院期间须遵守市、区社保局和我院对医保病人住院的有关规定,及时交清个人应交纳的住院押金,一般首次个人预交押金2000元,并随着花费总额的增多,将通知患者补交费用。
      2、 按医保政策规定,患者住院期间,凡需审批的大型检查、治疗、诊疗项目和药品、以及转诊转院手续等,应由患者本人或家属到院医保科办理。
      3、 医保病人住院(含离休人员、伤残军人和工伤、生育职工)一般需自费的项目有:调温费、包房费、超标准床位费、煎药费、自费药品、自购的用品、自费诊疗项目,以及与病情不符的诊疗项目、药品;生育保险职工的床位差、婴儿费,非手术指征的剖宫产手术费等。
    注:挂床位住院和医保病种目录以外的疾病,所有住院费用由个人自己承担。
      4、 普通医保病人出院报销比例一般根据总花费、所用诊疗项目和所用药品等确定,无统一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出院结算个人自负费用的基本公式为:起付费+自费药品+贵重药品50%的比例部分+乙类药品20%的比例部分+大型检查40%的比例部分
      5、 医保病人转诊的审批程序为:由病人住院所在科室向院医保科提出转诊意见,领取转诊会诊审批表——由主管大夫和科主任签写转院会诊意见,院长签署意见——院医保科签章——报社保局审批。
      6、 医保科病人出院查账,应在所住科室或一楼大厅的电脑触摸屏查询,医保科和社保局只负责解释个人承担部分。
      医保咨询电话为:8183653
      市社保局电话:3229947
      区社保局电话:3227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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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殷乔伊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