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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同工伤情况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2-49168 发布日期 2012-09-20 17:09
    来源
    内容概述 视同工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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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职工有前款第1、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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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李琼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