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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制度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2-48611 发布日期 2012-09-04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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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安康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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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许可一次告知制度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一)听证事项: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正式设立。
      (二)听证程序:
      1、市教育局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作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委员会。
      2、市教育局于举行听证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申请人等,必要时予以公告。
      3、市教育局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4、举行听证时,市教育局职成科工作人员提出对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申请的审查意见及其证据、理由,专家委员会对审查意见及申请正式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可行性、必要性等进行评议并提出咨询意见。申请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
      5、听证结束后,制作的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签字或盖章。
      市教育局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听证费用:由市教育局承担。
      三、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一)局纪委及局办公室监督检查办理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许可过程中的下列行为是否合法:
      1、是否对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受理、审查、决定;
      2、是否履行一次告知义务;
      3、是否对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依法举行听证;
      4、是否违反有关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局纪委及作出行政许可的科室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的下列行为是否合法:
      1、是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2、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义务;
      3、是否在行政许可范围内活动;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办理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1、办理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违反行政许可法或者有关规定,由局领导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办理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不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收费的,由市教育局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申请人、被许可人的责任追究: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市教育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2、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教育局依法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3)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4)在市教育局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市教育局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市教育局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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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屈孝旭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