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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719776475-GK-2005-4817 发布日期 2005-11-10 11:14
来源 市政府办
内容概述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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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省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4号)精神,结合实际,对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理解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国土资源支撑国民经济的发展,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对省级及其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做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切实强化各级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强化执法监察职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维护中省决策的权威性。要通过这次改革,切实把耕地保护、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的任务落到实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一)调整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按照省委组织部和市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执行。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副科级以上干部以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管理为主,县委协助管理。
(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汉滨区国土资源局更名为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其副科级以上干部实行以市国土资源局管理为主、汉滨区委协助管理的管理体制;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经费供给等仍维持现状。 
(三)国土资源所作为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按区域调整设置,副科级规格。依法履行土地和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做好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宅基地登记及纠纷调处、地政调查、资源利用调查、违法行为巡查等国土资源基础管理工作。编制按辖区人口的万分之二确定,经费列入县区政府财政预算,征收的征地管理费全部交县区财政管理。国土资源所的调整设置由县区编委提出意见,报市编委审批。 
(四)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市、县、区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必须落实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并重复设置的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机构,将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矿产资源管理的机构、编制整合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过渡户,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做到应收尽收,并及时、足额缴入同级金库。 
(五)整合市国土资源系统机构编制。为适应国土资源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增设人事教育监察科;市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为正县级事业机构,隶属市国土资源局管理,领导职数1正2副;撤销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市国土资源执法调查支队),组建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副县级规格,领导职数1正1副;将市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站更名为市土地规划与评审所;保留市城区国土资源管理所,重新核定编制。上述机构调整具体方案另行拟定。 
(六)加强国土资源系统干部人事管理。要从严控制机构编制,不得超编进人。严把进人关,补充人员时必须在核定的编制数内,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并事先征求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落实好经费,努力提高人员素质。要认真做好工作,及时清理清退临时人员。
(七)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保证国土资源部门的人员、办公及专项经费支出,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国土资源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各级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市、县、区及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一律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审批。 
(二)各类开发园区建设用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市、县政府确定的各类产业项目区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三)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要提高运用规划和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强化国土资源规划管理职能,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加强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
(一)强化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责任。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重大违法行为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  
(二)强化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是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予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

(三)强化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职责。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一)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上成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各一名领导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编办。有关干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工作,由市国土资源、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体制改革期间,市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现有人员继续实行冻结,禁止突击提拔干部和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对违反规定,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转移资产、滥发钱物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好具体工作方案,今年11月底前完成体制调整工作。要妥善处理好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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