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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05-4781 发布日期 2005-11-07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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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安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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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安康市卫生局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卫生局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按照《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本单位预案和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流感大流行各项准备及应急工作。

安康市卫生局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

流感大流行是指当甲型流感病毒出现新亚型或旧亚型重现,人群普遍缺乏相应免疫力,造成病毒在人群中快速传播,从而引起流感的广泛流行。流感大流行具有发病率和病死率高,传播迅速和波及范围广的特点。
为了有效应对流感大流行,充分做好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准备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 则
(一)目的
认真做好流感监测、疫苗供给、药物储备和公共卫生干预等准备工作,及时发现疫情动态,最大程度地减少流感大流行对大众健康的危害,保障大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 : 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组织落实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2、指挥协调 : 坚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积极协调各级、各部门落实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准备工作和应急处理工作。
3、应急准备:做好技术培训和物资准备工作。
4、及时预警:加强流感大流行的监测预警能力。
5、有效应对:依靠科学技术,及时做好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各项工作。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
《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康市流感大流行的准备及应对大流行发生后的应急处理全过程。其它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防治方案执行。
(五)应对流感大流行阶段划分和应急反应分级
应对流感大流行工作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大流行阶段和结束阶段。
依据《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规定,按照新亚型流感病毒疫情发生和流行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将新亚型流感病毒疫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分别实行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反应。
流感大流行各阶段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判定。新亚型流感病毒疫情的分级、预警和相应的应急反应认定、宣布和终止,按照《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市卫生局就疫区的划定和宣布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县区卫生局就当地本县区的划定和宣布向本级政府提出建议。
1、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是指流感大流行发生前的阶段。人类新亚型流感病毒并不一定最终导致流感大流行的发生,但由于其潜在的大流行威胁,必需做出相应的应急反应。因此,应对大流行的准备阶段包括下列几种情况及应急反应级别。
(1)无应急反应阶段:无新亚型流感病毒报告。
(2)蓝色预警,Ⅳ级应急反应阶段:人类标本中分离出新亚型流感病毒,但未产生特异性抗体,或虽产生特异性抗体却未出现临床症状。
(3)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反应阶段:人类感染新亚型流感病毒并发病,但未发生人与人传播。
(4)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反应阶段: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但传播范围相对局限。
2、大流行阶段,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反应阶段: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即为大流行阶段。
(1)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群中持续快速传播;
(2)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发生流感大流行。
3、结束阶段
全市流感大流行得到有效控制,由卫生部组织专家判定大流行结束。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卫生局组织成立安康市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领导小组,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妇幼科、医政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人民医院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大流行准备工作的日常事务。各县区卫生局成立相应的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领导小组。
(二)准备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和工作机制
领导、协调全市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做好流感大流行预防控制和医疗准备工作
(1) 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 制定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计划;
(3) 加强流感监测工作和监测系统建设;
(4) 做好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干预准备工作;
(5) 成立流感防治专家组,组织专家预测流感疫情;
(6)做好流感疫苗和药品的储备;
(7)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准备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8) 定期对准备阶段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9)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更新预案;
(10)向市政府提出应急控制工作建议。
三、准 备
(一)监测与报告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加强流感疫情监测,提高监测系统质量。
1、监测系统建设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逐步建立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流感实验室,提高现场快速检测和病毒分离能力。
市、县区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流感监测工作要求,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流感监测工作,做好流感样病例 (体温≥38℃,伴有咽痛或咳嗽症状之一的病例)的采样、标本的登记和送检工作。
2、监测工作内容
按照《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认真做好流感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监测、暴发疫情监测、人间禽流感应急监测工作。
医疗机构按有关要求,采集流感样病人标本,及时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感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感实验室接到标本后,及时组织实验室检测和病毒分离,并报告结果。
3、报告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瞒报、漏报疫情。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定期分析流感监测信息,建立报告制度,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二)流感疫苗准备
1、流感疫苗准备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预防接种单位要向公众普及流感疫苗接种知识,扩大疫苗接种覆盖率;建立和健全疫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冷链系统的建设,确保疫苗质量。做好疫苗储备工作。
2、疫苗使用优先人群
大流行期间的疫苗使用,优先考虑保护为社会提供基本服务的人群和老人、儿童等高危人群,降低流感新亚型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三)抗流感病毒药物准备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抗流感病毒药物准备。抗流感病毒药物优先用于临床患者的治疗,预防用药优先使用人群包括老人、儿童、职业高危人群及患有慢性疾病免疫功能低下的人群等。
预防性用药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治疗性用药由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药物使用严格按照药物使用说明书进行。
(四)医疗救治机构准备
安康市中心医院和安康市传染病医院为市级流感重危病人收治医院。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定点医疗救治机构,收治新亚型流感病毒感染病例和流感大流行发生后的危重病人,并制定启动临时医疗救治点的工作预案。各级医院要随时做好流感病人的救治工作。
(五)人员准备
市、县区卫生局负责组建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测等专家参加的技术指导组和以临床医学专家为主的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本辖区流感防治工作业务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指导做好病人诊断、救治和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
定点医疗救治机构要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危重病人的救治。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建由素质高、业务精的流行病学、消毒、实验室检测等专业人员参加的疫情应急调查处理组,负责疫情应急调查处置工作。
(六)技术准备
市、县区卫生局及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专业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流感的诊断标准、鉴别诊断、治疗原则、消毒、隔离、防护措施和技术要求。
市、县区卫生局要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公共卫生干预措施的应急演练,总结提高应急意识和实战能力。
(七)经费和物资准备
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流感防治经费,落实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疫情监测、病人救治、应急疫情调查处理等工作所需经费投入。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救治药品、预防药品、检测试剂、医疗设备、防护设施、消毒药械的准备工作。
四、应急反应和结束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相应的应急反应措施。
(一)Ⅳ级应急反应
发现新亚型流感病人,送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学观察、消毒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市、县区疾控中心负责组织流行病学调查,采集标本送省疾控中心进行病毒分离。
(二)Ⅲ级应急反应
1、病人救治和接触者处理
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市、县区医疗救治专家组对病人救治进行技术指导。医疗机构内流感样病例及候诊室其它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需佩戴口罩。对于其他密切接触者可建议佩戴口罩。必要时,请省医疗专家组指导。
2、流行病学调查
开展对病例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调查,对病例的可能感染来源、潜伏期、传染期和临床表现进行认真调查,对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调查,对出现症状者要及时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流调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请省卫生厅派专家赴现场指导调查处理和开展危险性评估工作。
3、监测和报告
疫情发生地所有医疗机构要设立流感样病例预检分诊点,加强预检分诊工作。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对具有流行病史的流感样病例或肺炎病例要立即进行隔离和报告,并采集标本,送市、县区疾控中心进行检测。
非疫情发生地的医疗机构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流感样病例要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发现可疑病人,要立即采集标本,送疾控中心进行检测,做好实验室安全防护。
市级卫生、农业机构应及时相互通报流感、禽流感监测信息。
4、其他公共卫生措施
(1)消毒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和指导做好对可能污染的物品、用具的消毒工作。不需要进行空气和外环境消毒。
(2)健康教育与咨询
疫情发生地卫生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教育群众出现流感样症状要及时就医,减少外出,外出时佩戴口罩。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外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知识的咨询。
(三)Ⅱ级应急反应
在Ⅲ级应急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对所有新亚型病毒感染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明确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为疾病监测和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开展传播链调查,追踪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家庭隔离和医学观察。
2、监测
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并公布疫情报告专用电话,鼓励群众报病,及时进行排查。
未发生疫情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发热呼吸道病例预检分诊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对发热病人进行诊断和鉴别诊断,对可疑病人要及时进行隔离,并采样检测。
3、疫苗、药物
出现疫情的地区,经县区政府批准后由县区卫生局组织预防接种工作。根据需要,除预防接种单位外,单位医务室也可作为应急接种点,但医务人员应先经规范培训,接种点要符合预防接种的基本要求。
4、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1) 检疫
疫情发生地对外出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
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进行详细登记,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可疑病人,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要求每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健康状况,出现症状者,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进一步医学检查。
(2) 健康教育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教育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病人就诊时或与他人接触时要戴口罩。
(3) 疫情发生地卫生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5、医疗救治
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转运工作由接诊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承担,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护人员要采取预防措施。
(四)Ⅰ级应急反应
大流行期间,对卫生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调度。
1、医疗救治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流感流行情况,调动一切医疗资源,加强危重病人的救治,在必要时,建立和启用临时医疗救治点。
医疗机构就诊的所有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须佩戴口罩。
2、监测策略调整
流感监测重点为收集和报告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和严重病例、死亡病例情况,病人药品使用和耐药情况、疫苗和其他物品的使用情况,为掌握疫情进展、疾病严重程度以及医疗救治、疫苗和药物合理使用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
3、疫苗、药物
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评估、预测疫苗和药物需求量,组织货源最大程度地满足疫苗、药物的需求。
4、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各级宣传、卫生部门要组织制定宣传方案,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媒体等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流感防治知识,劝阻群众进入疫区。
市、县区卫生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市、县区卫生部门设立统一的咨询热线电话,24小时解答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的咨询、举报和投诉。
(五)流感大流行结束
1、评估
流感大流结束后,各级卫生部门组织对流感大流行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流感大流行的危害、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疫苗和药物使用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2、善后处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做好对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的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五、督导
(一)准备工作的督导
市卫生局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情况的督查。各级流感大流行准备领导小组均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督查。各级督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督查内容包括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的建立和行动机制,监测系统建立和运行,疫苗、药物准备,医疗救治准备,培训及演练,健康教育等。督查组成员包括卫生行政领导、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专业技术人员,采用明查暗访的形式,调查真实的准备工作情况,并做到调查与指导相结合。督查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和通报,对需要整改的,进行动态跟踪限期整改。
(二)应急工作的督导
在政府的领导下,市、县区卫生部门要及时组织对辖区各部门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的全面督查,按照相关行政和技术规范要求,逐项进行督查、督办。督查内容包括监测系统,药物、疫苗管理和接种工作,医疗救治,健康教育和咨询等。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现场解决。督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附 则
本预案由安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县区卫生局和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本单位工作预案和实施方案。

安康市卫生局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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