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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卫生局 安康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05-4780 发布日期 2005-11-07 15:02
来源 本站原创
内容概述 安康市卫生局 安康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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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局、农业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兽医中心:
近年来,我国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有所抬头,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炭疽及猪链球菌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已严重威胁我国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切实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根据省卫生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通知》(陕卫疾发【2005】390号),市卫生局、农业局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制定了《安康市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安康市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市卫生局和市农业局根据双方工作特点,建立以下合作机制。
一、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卫生局、农业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长担任。协调小组负责防治工作、疫情处理以及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
二、建立部门会议制度
市卫生局、农业局建立会议制度,地点可轮流选择在市卫生局和农业局举行。会议目的是及时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根据不同时期双方工作重点,确定重点需要控制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病种,确定双方业务部门合作工作机制。
每次会议前,双方提出会议计划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后印发会议纪要。
三、疫情通报
当安康辖区内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间和动物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双方及时通报疫情,内容包括发病地点、发病数、死亡数。
当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爆发疫情时,在接到疑似或确诊报告后24小时之内互相通报,内容包括发病地点、发病数、死亡数。
四、督导检查
(一)定期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双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督导检查频率。督导检查方案由双方组织专家共同制定。
(二)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爆发疫情时,根据疫情情况,双方共同组织专家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并根据调查结合提出防治对策建议。
五、监测
(一)双方根据各自工作需要制定相关病种的检测方案,并根据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工作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
(二)在监测工作中,双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采集所需标本进行实验室分析。卫生部门主要开展人类疾病监测和检测,农业部门主要负责畜间疫情监测,市卫生局、农业局相互通报检测结果。根据工作需要,双方相互提供所需菌毒种、相关标本及试剂。
(三)双方共同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例》,对病料保存和毒株进行严格管理,防止泄漏和扩散。
六、专家资源共享
(一)充分利用和发挥专家作用。市卫生局和农业局组织相关专家,适时开展防治工作中所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研究讨论,并根据需要组织双方专家对疫情进行分析预测。
(二)双方互派专家进入对方领域的专家组或专家委员会。
七、装备
双方加强检测检验设备的更新配备,提高新发传染病的检测和诊断手段,并根据疫情情况,相互提供支持。

安康市卫生局、农业局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联络人员名单
陈文乾 市卫生局副局长
赵 昆 市农业局副局长
钟家伦 市畜牧兽医中心副主任
郑实兴 市卫生局疾控科科长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卫生局:余小平 3221140(办) 13379590228
市畜牧兽医中心:曹康 3112238(办)13309151919

安康市卫生局 安康市农业局
二OO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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