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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物价局扎实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

    作者: 时间:2012-05-31 15:17 来源: 字号: 打印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暨全面启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会议精神,市物价局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
      一是深入学习,强化认识。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关于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等关于医改的各类政策文件,深入领会文件精神,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
      二是落实责任,细化到人。由副局长分管医改工作并明确一个科室负责具体工作,科室再将每项工作固化到每个责任人,以此确保医改工作的高效实施。
      三是遵循原则,制定方案。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基本原则以及医药价格联动、与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的工作原则,以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比价关系,总体体现医疗收费降低,减轻患者负担为目的,制定并印发了《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方案》。方案印发后,各县区物价局迅速反应,积极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成本测算工作,岚皋县物价局已率先向县政府上报实施方案。
      四是规定幅度、加强监管。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各类医疗费用的升降幅度,基本内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提高床位费、诊查费(含药事服务费)、级别护理费、手术费、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中的治疗费等五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中床位费上调幅度不超过50%,未按规定提供取暖和空调降温服务的床位费不得上调;诊查费(含药事服务费)上调幅度不超过40%;级别护理费和中医民族医诊疗类中的治疗费上调幅度不超过30%;手术费上调幅度不超过10%。
      2、降低医用设备检查费和检验费等两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中检查费中的CT、核磁共振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降幅不得低于20%;其他医用设备检查费和检验费降幅不得低于15%。
      3、取消取暖费和空调降温费,并入调整后的床位费,不得再另行收费。取消现行特需病号床位费的相关政策,一律执行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
      4、挂号费、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以外的治疗费及其他费用等三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维持现行标准。
      5、加强医用耗材的价格监管。凡纳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的卫生材料,不得向患者另行收费;对可向患者收费的特殊卫生材料,要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执行并向患者公示,并要求医疗机构要通过公开招标采购降低特殊卫生材料价格。
      五是结合实际,明确要求。针对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等特点,对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明确要求:
      1、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医改的大局出发,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与卫生、财政、医保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通过细致测算与论证,形成既能体现地方综合改革特色,又能保持全县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平衡衔接的价格调整方案。
      2、综合考虑、统筹把握。各县区在测算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是,要综合考虑县内各医院实际情况,调整方案必须详实、细致,调整的各项费用必须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1版)(陕价行发[2011]175号)规定的编码和项目名称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3、加强宣传、跟踪反馈。要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做好宣传工作。价格政策改革方案出台后要加强跟踪评估,及时做好跟踪调研工作,实施政策评估并及时向上级反馈。
      4、强化监督、规范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对擅自设立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服务收费标准、分解和套用项目收费及超范围收取特殊卫生材料费的医疗机构要严肃查处。(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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