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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种消化系统药物下月降价 涉及多个高价药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2-46183 发布日期 2012-04-26 10:39
    来源 大秦网
    内容概述 53种消化系统药物下月降价 涉及多个高价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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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通知,从5月1日起,部分消化系统类药品零售最高限价调整,共涉及53个品种,346个剂型规格,平均降幅17%,其中高价药品平均降幅22%。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公布的价格。
      记者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附表中看到,此次降价的53种消化系统药物,涉及60个单独定价的高价药品和286个统一定价的普通药品,雷贝拉唑钠肠溶片、兰索拉唑肠溶片、甘草酸二铵胶囊等常用药位列其中。
      省物价局明确,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未列规格、剂型等,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在5月10日前申报核价资料,省物价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及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另文公布其在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5月15日以后,未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补充剂型规格药品,不得按原价格在省内销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7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和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决定调整消化类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消化类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调整后的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附表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附表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规定执行。
      二、附表一中未列的规格,以及附表二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最高零售限价。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四、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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