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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陕西省编办《关于核准安康市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通知》精神,近日,安康市完成了全市158所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核定工作。
在机构编制核定中,严格执行《陕西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暂行)》相关规定,坚持精干高效、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保障民生的原则,充分结合各县区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对人员编制进行了核定。核定后的人员编制基本适应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和改善了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条件。
根据《陕西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暂行)》要求,镇卫生院为政府举办的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必须设置在本次乡镇机构改革后的建制镇,已被撤并的乡镇不再设卫生院;其主要承担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管理、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管理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服务工作;卫生院的人员配备上要坚持一专多能、一人多岗,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占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数的90%,并要在核定的编制内首先保证全科医生配备;镇卫生院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和监督,镇政府给予协助和支持,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县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人员工资和公共卫生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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