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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平利县编委会发出通知,将原“平利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平利县劳动仲裁院”,标志着全市首家劳动仲裁院在平利宣告正式成立。这是我县落实省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试点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新成立的平利县劳动仲裁院隶属县人劳局,正科级规格,编制3人,领导职数2人,院长由人劳局局长兼任,副院长、仲裁员、书记员各1人。仲裁院继续承担劳动仲裁委的日常工作,坚持“三个不变”原则,一是坚持目前的争议处理体制不变,在国家立法修改前,仍实行“一裁两审”体制,不因机构变更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二是坚持仲裁院作为办事机构与仲裁委的关系不变,实行仲裁委授权仲裁院独立办案,重大疑难案件仍由仲裁委研究决定的工作机制;三是坚持“三方原则”不变,在日常办案中,吸收工会、企业组织的人员参加,在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等事件时征求工会、企业组织的意见,发挥三方办案的整体优势。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平利县人劳局克服资金紧张、人力不足等困难,力助县劳动仲裁院的成立和建设,从软硬件入手,加大投入,制定完善新章程,建立健全办案制度;为仲裁院工作人员购置统一要求的服装,新添数码照相机、电脑等现代化办公设备,使试点工作达到省市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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