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解读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9-427930 发布日期 2019-06-06 16:50
来源 本站原创
内容概述 《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比例。2.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3.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4.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5.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6.建立工作协调机制。7.各司其职,抓好政策落实。8.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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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市《办法》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陕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陕政办发〔2019〕19号,以下简称陕西《办法》)文件精神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意见,根据上级文件和历次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商市财政部门拟定了《安康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以市政府办名义印发各县区、各有关企业和单位执行,确保中省降费率、调费基政策第一时间在我市落实落地。
  依照陕西《办法》之规定,允许各市根据本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量确定降费率标准。经测算,止2019年4月30日,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8783万元,可支付月份为23个月,对照降费率政策,我市工伤保险降费率按现行行业费率标准20%下调确定。通过认真对比、测算,确保下调费率后基金支撑能力不减弱,确保企业成本有实质性降低。

  二、我市《办法》涉及部分条款说明
  《办法》涉及部分条款说明
  《办法》第二条“调整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中涉及省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2412元和47619元,泛指缴纳2019年度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项保险缴费基数。这五项社会保险此后年度的缴费基数所使用的省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依然由省市人社、统计部门对外公开发布后确定当年缴费基数,届时将会以正式通知的形式向社会大众公布当年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保社会保险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维护参保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我市《办法》涉及部分条款解读
  我市《办法》共八条,八条内容基本上是按照陕西《办法》规定的内容罗列而成。我市只在第一条中依照陕西《办法之规定》增加确定了我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原费率下调20%。第二条分别明确了省(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62412(47619),为确定2019年企业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基数上下限提供了政策依据。其他条款基本保持陕西《办法》原内容,部分条款只做了细化表述。
  (一)关于我市《办法》第一条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比例。本条明确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起止时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单位0.7%、个人0.3%)、延长阶段性降低率限至2020年6月30日。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工伤保险费率至2020年6月30日,经测算,我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即下调20%确定。
  (二)关于我市《办法》第二条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本条明确了社会保险下调缴费基数起止时间以及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口径,以全省(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2412元(47619元)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同时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进行了调整。即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2412元的5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可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三)关于我市《办法》第三条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本条主要对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为确保新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
  (四)关于我市《办法》第四条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本条明确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现行征缴体制不变,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由各级税务部门征缴。同时强调了对历史欠费不得自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合理调整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
  (五)关于我市《办法》第五条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本条主要强调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要求市县区要落实好两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持续规范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核定、待遇计发等工作,强化基金收支管理,维护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
  (六)关于我市《办法》第六条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本条明确了市政府牵头,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各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确保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组织保障
  (七)关于我市《办法》第七条各司其职,抓好政策落实。本条明确了人社、医保、财政、税务、统计等各有关部门,在推进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职能。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顺利实施发挥作用。
  (八)关于我市《办法》第八条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本条主要强调加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将各级党委、政府实施社会保险降费率政策,传递给广大参保单位和个人,让他们知晓降费率政策、享受社会保险政策红利。

  原文链接:http://www.ankang.gov.cn/Content-2678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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