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解读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9-427823 发布日期 2019-03-19 16:58
来源 本站原创
内容概述 《实施办法》指出,市审计局是市本级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的主管部门,县(区)审计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市本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公共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1亿元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由市审计局有重点地实施跟踪审计。市审计局对本级或下一级公共投资项目直接安排审计,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省公共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已安排审计的,下级不再重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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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更好的管理好我市公共投资项目,助力我市“追赶超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文件和《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2017年8月9日,市政府办公室向全市下达《关于印发安康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7〕9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19年3月15日,依据《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发〔2018〕53号)精神,市政府办公室对《实施办法》进行了完善修订。《实施办法》条款共计18条。
  《实施办法》指出,市审计局是市本级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的主管部门,县(区)审计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市本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公共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1亿元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由市审计局有重点地实施跟踪审计。市审计局对本级或下一级公共投资项目直接安排审计,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省公共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已安排审计的,下级不再重复审计。
  《实施办法》明确了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对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各类国家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投资项目;(二)政府、政府部门、学校、医院、社会团体批准的融资、筹资建设项目;(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平台取得的信贷或融资资金建设的项目及自营项目;(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捐款、赠款项目;(五)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自筹资金项目;(六)本级政府指定审计的其他投资项目和其它法定审计项目。
  《实施办法》要求,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跟踪审计,审计的内容和重点按《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其中审计机关实施工程结算审计的重点是对中介机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把关。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相关单位不得拒绝审计调查,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实施办法》强调,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组织开展投资审计时,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时,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按照规定要求选聘中介机构,外聘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不得以任何方式由项目业主、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费用。对中介机构的聘用、付费、考核和质量管理办法由市审计局另行制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实施办法》自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2012年市政府出台的《安康市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www.ankang.gov.cn/Content-1670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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