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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总局要求:个体户旧版执照有效期未满不得强行换发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1-42360 发布日期 2011-10-14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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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工商总局要求:个体户旧版执照有效期未满不得强行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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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3日电 (记者  张晓松)《个体工商户条例》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也将同时启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明确要求各地工商部门,对旧版营业执照有效期未满的不得强行换发。这是记者13日从工商总局了解到的。
      据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启用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不采取集中换照方式。对今年10月31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应根据个体工商户意愿,结合年度验照、变更登记等逐步换发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工商总局同时要求各地,换发营业执照的收费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搭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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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李琼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