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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0-10-20 09:54 来源: 字号: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导游人员管理,规范导游服务行为,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已具备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导游资质并取得我市导游人员从业上岗证,接受旅行社聘用或进入本市旅游信息服务中心,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各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导游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该投诉进行处理并书面答复投诉者。
      第二章  导游人员执业条件
      第六条  凡在我市从事导游工作的导游人员,必须是已获得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导游资质,并通过培训考试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上岗证书的导游人员。
      导游人员上岗证根据语种不同,分为普通话和语种(外语)导游上岗证。
      第七条  本市实行导游人员上岗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工作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导游人员上岗资格考试每年举行1至2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前60天将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及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市导游人员上岗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导游资质,即持导游资格证、IC卡,并通过上年度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年审培训考核的导游人员;
      (二)热爱安康旅游,自愿在本市从事导游业务;
      (三)熟悉旅游业务和本市旅游情况,具备胜任导游工作的语言表达能力;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导游工作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导游人员上岗资格考试的内容:
      (一)导游人员上岗资格考试以面试为主,主要内容为时事政治、导游基础知识、本市旅游综合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概况等。报考语种(外语)导游上岗资格的,还需加试所报语种的笔试,内容以旅游日常用语、本市旅游综合情况等;
      (二)已取得本市普通话导游上岗证的导游人员,报考语种(外语)导游资格,必须取得国家旅游局认定的语种导游资质,方能参加本市语种导游上岗资质的笔试。
      第十条  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康市导游人员上岗资格证》。
      导游人员上岗资格证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制颁发,本市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从发证之日起计算,每年换发新证。
      导游人员上岗资格证每年审核一次,与导游年审工作同步进行,审核方式以面试为主。
      导游人员上岗资格证应妥善保管。如遗失,由所聘用旅行社或旅游信息服务中心出具证明,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导游人员上岗资格证破损的,凭原件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换发。
      第三章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携带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持IC卡,佩戴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打接待旅行社社旗。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应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须先与全陪或领队商议,在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导游人员方可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并立即报告旅行社。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景观,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在讲解中不得掺杂庸俗、下流、迷信等内容。
      导游人员不得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七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救助,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旅行社。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权拒绝下列要求:
      (一)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二)违反其职业道德的要求;
      (三)与我国民族风俗习惯不符的要求;
      (四)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导游人员从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通过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导游上岗资格
      考试,并自愿在本市从事导游业务的导游人员,必须进入本市旅游信息服务中心备案,由旅游信息服务中心建立个人档案,并根据旅行社需要,向旅行社推荐导游讲解服务人员;旅行社只能聘用已取得本市上岗资格的导游人员作为本社的专职导游,专职导游人员持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到旅游信息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旅游信息服务中心对导游人员档案实施网络化管理,对其基本情况、从业表现、奖惩状况、诚信度、服务评价等情况每年对外公布,供市、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游客、社会其他方面的检索和查询、监督。
      导游人员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导游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身份证号码、学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IC卡识别码、服务的旅行社、导游资格证考取时间、导游资格证考试成绩、导游资格证号码、导游等级、导游语种、从事导游业务经历、流动、培训、奖励、处罚、评价、IC卡计分、诚信等。
      第二十四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信息服务中心和旅行社应当努力提高导游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导游人员培训,导游人员每年参加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信息服务中心和旅行社组织的日常培训,累计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因业务需要,需临时聘用导游人员的,应向旅游信息服务中心聘用。
      旅游信息服务中心委派的导游人员或旅行社专职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应携带旅行社盖章出具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旅游团队行程计划》,随时接受旅游执法人员的检查;按照行程每到一处景点必须在景点售票处签到,持《旅游团队行程计划》由所在景点盖章,协调落实景点讲解人员负责所在景区的导游讲解服务,并陪同游览。
      专职导游人员在与被聘用的旅行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可以在本市旅行社正常流动,但必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持聘用合同到旅游信息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导游人员IC卡管理系统,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并按国家规定实行全国联网。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发现导游人员有违规行为时,应当按照国家旅游局IC卡管理相应的扣分标准执行,在执行当中应告知导游人员所扣分值、扣分理由以及是否还应受到行政处罚等事项,并将该行为的信息代码和所扣分值输入刷卡机,录入到该导游人员的IC卡中,并传输到导游IC卡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  导游人员年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行社专职导游和进入旅游信息服务中心管理的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并与本市导游人员上岗证年度审核工作同步进行。
      导游人员年审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导游人员年审登记表》,并提交导游资格证书。导游人员年审的方式以培训、考试为主,以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项目,结合本市旅游发展综合情况为主要考试内容;上岗证年度审核以面试为主。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结合导游年审考试成绩及当年从事导游业务的业绩、IC卡扣分、行政处罚、游客评价、诚信度、奖惩等情况的综合反映,对导游人员作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及是否同意上岗的结论,并通过旅游信息服务中心对外公布。凡通过导游年审和上岗证年度审核的导游人员,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刷新IC卡,换发上岗证;暂缓通过年审的导游人员,必须再次通过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八条  导游IC卡一次扣分达10分,未参加导游年审培训或年审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导游人员,不能通过年审,吊销安康市导游人员上岗证;对IC卡年度累计扣分达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暂扣上岗证;导游IC卡一次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暂扣上岗证3个月;导游IC卡一次扣6分的,警告批评,暂扣上岗证1个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导游人员IC卡计分实行年度10分制。导游IC卡累计或一次性10分全部扣完,持卡人暂停导游业务,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导游证、吊销上岗证,在参加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导游工作,导游IC卡分值重新从10分开始计算。
      第三十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IC卡扣10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吊销上岗证并予以公告: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的;
      (四)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五)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IC卡扣8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暂扣上岗证3个月,并全行业通报: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三十二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IC卡扣6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警告批评,暂扣上岗证1个月。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消费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者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私自转借导游证、IC卡供他人使用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三十三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IC卡扣4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警告批评,责令整改,暂扣上岗证15天。
      (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无故不跟团活动的;
      (三)在导游活动中无故不携带导游证、持IC卡、佩戴上岗证
      的;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第三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IC卡扣2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警告批评。
      (一)不按旅行社接待团队时间要求到岗的;
      (二)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携带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旅游团对接待计划的;
      (四)接站未出示接待社标识的;
      (五)有社装带团不着社装或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三十五条  导游人员在从事导游业务过程中,有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导游人员应当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凡获得省、市“创佳评差”竞赛活动“明星导游员”称号的导游人员,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颁发“明星导游”徽章,并通过旅游信息服务中心和新闻媒体对外表彰、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 4月 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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