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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0-09-21 09:30 来源: 字号: 打印

    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控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卫生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

      (一)蚊;

      (二)蝇;

      (三)蟑螂;

      (四)鼠;

      (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全国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

      (四)表彰奖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要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可以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组织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按照当地爱卫会的部署,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九条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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