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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制定暂行办法推进进城落户农民申请保障性住房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0-33023 发布日期 2010-09-07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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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我省制定暂行办法推进进城落户农民申请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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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制定了《陕西省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程序暂行办法》,推进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工作。
      《办法》指出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在落户所在地不能自行解决住房困难时,可申请保障性住房,不受落户时限限制,实行与城镇居民平等条件、平等轮候,每个家庭只能按其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享受一次保障性住房。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家庭应当具备已取得城镇居民户口或城镇居民居住证、收入符合当地相应类型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地相应类型的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等4个条件。
      《办法》中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并按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规模将其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进城落户取得居民户口的家庭在自愿原则下,由申请人向落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单位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10个工作日完成复核,公示15个工作日,复核、公示无异议后发给进城落户居民承租或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确认通知书,根据各地方政府规定的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轮候条件、办法进入轮候次序,最后签订配租合同或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即可入住。
      《办法》要求申请材料需包括保障性住房申请、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居住证)、表申请材料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用工合同约定的收入,缴税凭据)、现住房状况证明(自有产权住房面积以当地房屋产权系统登记数据为准,租住住房以租赁合同为准)等4项。还规定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需按年度向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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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邹亚康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