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与解冻的规定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10-32685 | 发布日期 | 2010-09-01 09:56 |
来源 | |||
内容概述 |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与解冻的规定 |
根据省政府陕政发[2009]16号文件、《安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安康市住房公积金通贷办法》,现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与解冻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 冻结范围:
1、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期间,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2、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为他人作担保的,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期间,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3、经人民法院判决,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等涉及住房公积金的。
4、市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冻结程序:
1、符合第一条1、2项规定的,信贷人员在公积金贷款系统中录入资料时,系统自动冻结。
2、符合第一条3、4项规定的,经市中心领导签字后,业务科分管科长在公积金归集系统中录入冻结原因,手工冻结。
第三条 解冻条件及程序:
1、还款方式是等额本息的,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联合保证人的公积金个人账户自动解冻。
2、还款方式是等本等息的,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业务科在系统中查询,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解除冻结申请》,经市中心领导签字后,业务科分管科长在公积金归集系统中手工解冻。
3、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时,其公积金联合保证人申请解除担保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借款人在公积金中心贷款无逾期;其余保证人公积金帐户余额及保证条件符合安房金管发[2008]45号文件规定。程序如下:
申请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解除冻结申请》,业务科查询借款人贷款余额及其余保证人公积金帐户余额,经市中心领导签字后,业务科分管科长在公积金归集系统中手工解冻。
4、符合第一条3、4项规定的,经市中心领导签字后,业务科分管科长在公积金归集系统中手工解冻。
第四条 异地公积金联合保证后冻结及解冻程序:
根据《安康市住房公积金通贷办法》规定,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全市范围内向非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时,可以实行全市范围内的职工联合保证。
程序如下:
1、借款人向非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申请,说明本人及配偶和公积金联合保证人的公积金基本情况。
2、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联合保证人公积金缴存地的管理机构,出具其公积金缴存及冻结证明(见附件)。
3、贷款发放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贷款程序审批。
4、借款人及其配偶或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后,必须由原冻结人解冻,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解冻。
5、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时,其公积金联合保证人申请解除担保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无逾期;其余保证人公积金帐户余额及保证条件符合安房金管发[2008]45号文件规定;发放公积金贷款机构同意解除担保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内部审计及归档
1、业务科按月整理解冻资料,报送内审。
2、业务科根据内审报告,补充、纠正解冻材料并追究责任,当月做出书面说明反馈意见,报中心领导审阅。
3、按年度整理解冻材料,经综合科验收后,交存档案室。
第六条 责任追究
审批人、解冻人、查询人要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办理业务,凡因不按规定或程序、徇私舞弊、审查把关不严解冻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经过内审或审计落实后,按照市中心《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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