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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2010年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公告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0-32684 发布日期 2010-09-01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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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陕西省2010年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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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陕西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的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中组发[2008]25号)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按照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一批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

      一、选拔计划

      根据工作需要,这次公开选拔初任法官人选95人、检察官人选25人(详见《陕西省2010年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职位表》)。

      二、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3周岁(1987年9月2日以前出生);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品德优良,遵纪守法,立志献身政法事业;

      3、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5、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法官职位1、职位2面向全国公开选拔;其他职位限于陕西生源或陕西区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或常住户口在陕西的考生报名。

      (二)选拔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B”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仅限于报考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区(市)法院、检察院。

      3、具有相应的法律工作经历:报考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具有2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报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应当具有5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法律工作经历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

      从事律师事务、法律服务、工会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法律援助以及在司法机关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等工作的经历视同为法律工作经历。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实习、见习期不能作为法律工作经历计算。

      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的考生报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的,法律工作经历可降低到2年以上,报考市级及以下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可降低到1年以上。

      法官、检察官具体职位的其它条件和资格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法官职位1

      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毕业证、学位证齐全),同时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学士学位,专业为法学或文史类及相关专业,其中文史类及相关专业的博士须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证、学位证齐全),年龄在23周岁以上、36周岁以下(1987年9月2日至1973年9月2日期间出生)。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法官职位2

      全日制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毕业证、学位证齐全),同时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学士学位,年龄在23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9月2日至1974年9月2日期间出生)。

      3、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位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位:须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年龄在23周岁以上,33周岁以下(1987年9月2日至1976年 9月2日期间出生),研究生(学历证、学位证齐全)放宽到35周岁以下。

      以上法律工作经历计算和毕业证、学位证、法律职业资格证发证日期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2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1、受过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曾被劳动教养的;

      5、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6、现役军人,未满试用期或被辞退后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7、在读的非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8、2006年以来被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在公务员招考中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

      9、其他不适合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情形。

      三、选拔程序

      (一)职位查询

      职位见《陕西省2010年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报考人员可以通过以下网站查阅《职位表》:

      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shaanxi.gov.cn)

      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www.sxrsks.cn)

      报考人员对《职位表》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等信息需要咨询时,可直接通过《职位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二)网上报名

      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考生进入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www.sxrsks.cn)报名。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10年9月2日8时至9月4日18时期间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提交报考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报考前必须征得本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请于2010年9月2日至9月5日期间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9月4日18时之前资格未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9月4日18时关闭报名系统。

      (三)报名确认

      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请及时在陕西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每名报考者按每科50元的收费标准,本次考试3科共需缴费150元。缴费截止时间为9月6日18时。未按期进行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需要减免考务费用的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9月6日18时前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提供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提供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到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号,电话:029-87447652)审核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也可就近到报考职位所在市的人事考试机构提出费用减免申请,经审核后汇总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应在9 月15 日至9月17日从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www.sxrsks.cn)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与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解决。因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开考比例限定

      开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外,个别职位经研究开考比例可降低到1:3,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取消或缩减选拔计划。因报名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而被取消选拔的职位,将于2010年9月7日上午9时在陕西省政府门户网上公告。已通过资格审查,原报考不足开考比例被取消选拔职位的考生,可以改报符合报考条件的其它职位。改报只能进行一次,时间为2010年9月7日上午9时至18时。放弃改报的考生,由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退还报名费。

      四、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笔试

      1、内容。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专业科目笔试为《法律综合》,笔试考试大纲在上述指定网站公布。

      2、时间地点

      9月18日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月18日下午14:00-16:30 申论

      9月19日上午9:00-12:00 法律综合(满分200分)

      本次考试只在西安市设置考场。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3、成绩查询。公共科目笔试的成绩及最低控制分数线可于2010年10月上旬登录陕西省政府门户网站和陕西人事考试网查询。同时公布进入面试人员最低控制分数线,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或单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的考生不得进入面试。

      (二)资格复审与面试

      根据面试人选与职位选拔人数3:1的比例,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并在陕西省政府门户网站和陕西人事人才信息网站上统一公布。按规定比例进入面试考生成绩出现末位并列时,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

      面试前,进入面试人员须提供报考职位要求的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法律职业资格证、法律工作经历证明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等有关材料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资格复审。凡有关材料信息与报考职位条件不符的,将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具体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将在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另行通知。参加面试人员中出现被取消面试资格、放弃面试或不能参加面试等情况而形成的缺额,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按成绩高低依次递补。面试由陕西省统一组织。

      (三)综合成绩的计算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法官、检察官职位:综合成绩=(申论成绩+行政能力测验成绩)/8+法律综合成绩/8+面试成绩/2

      笔试各科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五、考核、考察

      面试结束后,依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考核、考察人选与职位选拔人数2:1的比例确定考核、考察人选。综合成绩排序末位考生出现并列时,依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考核、考察人选。

      进入考核、考察人选以平等机会参加考察,综合成绩不带入考核、考察环节。考核、考察按业务水平测试和实地考察两个环节进行。

      业务水平测试方案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业务水平测试结果,按1:1比例确定实地考察人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和资格以及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

      六、体检

      对考察合格者,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项目,考生如有疑义可复检一次,复检结果必须由医院、体检医师和监督人员同时签字确认,并通知考生。 考核、考察、体检后所出现的缺额,在参加业务水平测试人选范围内递补。

      七、决定任用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根据考核、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拟任用人选建议,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集体讨论提出拟任职人选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报陕西省委组织部审批。

      经陕西省委组织部审批后,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公开选拔的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法律任职,在依法任命前,应当参加任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依法任命后,方可办理任职手续;未进行公务员登记的,按规定进行登记。未被依法任命的,不得进行公务员登记。公开选拔者须在录用单位工作满5年(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调出的除外),未满5年不得辞职。  

      八、其他事宜

      本公告由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02985588750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02985558939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02987292891

      访问网站: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附件:1、陕西省2010年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职位表

         2、法律综合考试大纲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200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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