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通知公告 > 正文内容

安康市住建局、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0-31783 发布日期 2010-08-01 11:51
来源 本站原创
内容概述 安康市住建局、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字体: 分享:

各县区建设局、财政局、市住建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94号)和《安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安价发[2005]82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政府6月25日、29日两次有关机构改革专题会议和市编办《关于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和机构编制划分的意见》(安编办函[2010]7号)精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两项政府基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范围、标准,按照陕价行发[2005]113号和陕政办发[2008]94号文件执行,中心城市按照建筑面积基础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50元、新型墙体材料基金每平方米10元征收。
        三、建设单位、企业、个人应当在取得规划审查初步意见、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项目建设面积,缴纳配套费、新型墙体专项基金等政府基金,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和新型墙体专项基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绿线审批。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建监察机构,依据建设部《城建监察规定》对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新型墙体专项基金缴纳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对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新型墙体专项基金擅自动工建设的,依法进行追缴和处罚。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批房屋预售,办理房屋产权产籍证件时,将建设项目绿线审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墙改专项基金缴纳情况作为前置条件之一,未经绿线审批、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墙改专项基金的,未完成配套建设项目的,不予受理和审批发证。
        六、市政、绿化等公用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占道开挖、公共绿地开挖、排水等管线接入时,有权查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新型墙体专项基金是否缴纳或是否全额缴纳。未缴纳或未全额缴纳的,不予审批接入,并进行补缴和追缴。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康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切换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