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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运输秩序综合整治的通告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0-30817 发布日期 2010-06-30 15:38
来源 本站原创
内容概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运输秩序综合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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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政字[2010]55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道路运输秩序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规范我区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和广大乘客的权益,确保全区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决定,集中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道路运输秩序综合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客运和货运车辆,一律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违者按非法营运论处。

  二、本次整治重点是非法营运的小轿车(俗称“黑出租车”)、10座以下小客车(俗称“面的车”)和货运车辆。

  三、区交通、公安、运管、交警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对屡教不改等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四、对非法营运的“面的车”和货运车辆,一经查实,由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非法营运的“黑出租车”,一经查证属实,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和车辆号牌。

  六、严禁使用报废、无牌无证、未投保法定险种、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对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一律强制报废。未经安全检测、维护或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依法中止运营,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七、在本次整治过程中,无营运资质的“面的车”车主如愿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对符合客运经营条件的,将纳入公司化管理。

  八、对已办理客运经营许可的车辆擅自转让、超区域经营、无从业资格、甩客宰客、乱停乱靠、超载超速等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分别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九、对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营运,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十、对妨碍执法等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广大群众要自觉树立安全意识,出行拒绝乘坐黑出租车”和无营运资质的“面的车”,以确保自身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积极支持、配合全区道路运输秩序综合整治活动。主动检举揭发非法营运行为,检举线索真实的将给予表彰奖励。举报电话:0915—3213420 0915--3214455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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