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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从七月一日起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陈峰 时间:2010-05-27 10:16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为了解决因物价上涨引起的民生问题,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精神要求,我市从2010年7月1日起提高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共分为四类区,经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市旬阳县由原来的四类区调整为三类区。调整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我市汉滨区、旬阳县境内由原来的520元/月(旬阳县480元/月)调整到63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5.8元/小时(旬阳县5.4/小时)调整到6.3元/小时。石泉、汉阴、宁陕、平利、紫阳、岚皋、镇坪、白河等县全日制用工由原来的480元/月调整到5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5.4元/小时元调整到5.8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履行了劳动义务,不论年龄、性别、民族信仰和所在单位的差异,均应享受最低工资标准;我市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此执行,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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