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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集《关于更新安康中心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6-04-08 至 2026-04-25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有关要求,做好安康中心城区土地征收工作,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了《关于更新安康中心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意见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日期为2026年4月8日-2026年4月25日。   
      通讯地址:安康市高新区安康大道28号国土大厦1604
      邮政编码:725000   
      电  话:0915-3288131 
      电子邮件:1772614146@qq.com

      附件:1.关于更新安康中心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康中心城市征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政发〔2021〕2号)
         3.解读说明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8日    

    解读说明

      一、更新背景
      2021年3月,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安康中心城市征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政发〔2021〕2号),明确了当时的补偿标准。根据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由各市(区)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公布当地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2024年9月,汉滨区政府重新公布了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汉政发〔2024〕13号),目前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已按此执行。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安康中心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重新修订工作。
     二、更新过程
      在补偿标准调整前期阶段,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中心城区各征收实施机构、相关镇(办)等单位,围绕补偿标准更新范围、项目类别、具体标准调整幅度及调整依据等核心内容,开展多轮研究论证与沟通研讨。同时,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各征收实施机构及相关镇(办),针对拟提高补偿标准的迁坟、户外厕所、户外猪圈、围墙等项目,专项开展建造成本费用测算工作,为标准调整提供数据支撑。
      在前期讨论、测算的基础上,市自然资源局拟定《安康中心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市、区两级相关单位意见建议。针对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市自然资源局逐一梳理、认真研判,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2025年11月5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和涉稳风险分析会,广泛听取相关修改意见及风险点及风险防范措施;11月27日,再次召开专题会议,邀请市财政局及市、区两级征收实施机构参会,对补偿标准条款进行深入讨论、细致研究,最终形成《关于更新安康中心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提请市政府印发。
      三、更新内容
      本次更新安康中心城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建议意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维持原补偿标准不变的项目
      结合安康中心城区土地征收工作实际,对原安政发〔2021〕2号文件公布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大部分项目标准及补偿内容仍然适应当前征收补偿工作实际,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征收人有要求提高补偿标准的强烈反映,结合我市财政实际,这部分补偿项目及标准,一致同意本次更新时保留原标准政策不变。其中青苗、林木(成片林、零星树木)、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线路、管道、农田水利工程等设施补偿标准维持不变。原安政发﹝2021﹞2号文件《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表》共21项,其中18项(压水井、石坎、苕窖、水窖、沼气池、水泥地面、水泥电杆、机井、水池、水渠、低压线、水塔、村组硬化道路、喷灌管道、塑料大棚、土堰鱼塘、砼连户路、户外饮用塑料管)补偿标准维持不变。
      (二)本次部分调整补偿标准的项目
      根据征收实施机构、有关镇(办)和群众反映,需适当提高标准的项目和调整原因如下:
      1.迁坟:迁坟主要采取集中迁坟和公墓安置迁坟的方式不变,对迁坟户主2000元/棺的补偿标准不变,对分散迁坟的要求不变。因集中迁坟和购买公墓的成本有所增加,经讨论,给镇(办)集中迁坟和公墓安置迁坟的包干费由6000元/棺提高至8000元/棺。
      2.对《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中的户外厕所、户外猪圈2个项目,因材料费、工价上涨,补偿标准需提高。具体提高标准为:
      户外厕所由原标准1000元/个提高至1200元/个。
      户外猪圈由原标准1000元/个提高至1200元/个。
      3.对《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表》中的围墙补偿标准,结合征收工作实际应予以微调。具体调整标准为:

      砖石浆砌围墙厚12厘米的,由原标准60元/延米提高至80元/延米;砖石浆砌围墙厚24厘米的,由原标准80元/延米提高至100元/延米。


      意见反馈:https://www.ankang.gov.cn/Content-2914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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