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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26-321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年03月13日
    文号 安政办发〔2026〕4号 公开日期: 2026-03-13 15:55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 市公安局关于《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3日

    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8月27日经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专班
      建立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专班),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数据局、安康金融监管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安康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专班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专班不刻制印章,由市公安局代章,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
      二、职责任务
      (一)市委宣传部。将文明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城市文明建设内容。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提高市民对《条例》的知晓度,营造依法文明养犬浓厚氛围。
      (二)市发改委。做好养犬管理费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三)市公安局。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及养犬管理电子档案,组织开展养犬登记、变更、注销、补办、年检等工作。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推行犬只免疫、登记“一站式”服务。制定养犬登记管理办事指南、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识(以下简称犬只禁入标识)。受理举报、投诉,查处违法养犬行为,捕杀狂犬。联合开展养犬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市教体局。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开展文明养犬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学校、幼儿园、公共体育场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设置犬只禁入标识。
      (五)市民政局。做好合法登记的涉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市司法局。将《条例》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组织开展《条例》宣传普及工作。指导涉犬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七)市财政局。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并做好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八)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县(市、区)做好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等工作。
      (九)市住建局。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文明养犬宣传、犬只防疫、违法养犬行为劝阻举报等工作。
      (十)市城管局。查处饲养、经营犬只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联合开展养犬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市交通局。指导出租车、网约车行业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引导养犬人尊重驾乘人员意愿、遵守养犬管理规定。
      (十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犬只的免疫登记、检疫管理,疫情监测和诊疗管理,以及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疫病防控和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的指导。监督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定期公布犬只检疫、动物诊疗机构名单信息。会同市公安局制定发布禁养犬只标准及品种。联合开展养犬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三)市商务局。指导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引导推行犬只临时寄存服务。
      (十四)市文旅广电局。指导博物馆、影剧院、图书馆、美术馆、文化场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指导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景区景点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十五)市卫健委。负责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和犬伤规范化处置工作。指导医疗及疾控机构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及狂犬病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托育机构、医疗机构设置犬只禁入标识。
      (十六)市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犬只交易活动,查处涉犬违法经营行为。联合开展养犬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七)市行政审批局。做好犬只经营、诊疗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指导12345热线受理举报、投诉,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十八)市数据局。协助有关部门梳理数据共享需求,为养犬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十九)安康金融监管分局。监督保险机构规范开展犬只责任保险业务。
      (二十)各县(市、区)政府(含安康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下同)。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划定城市(包括县城及其他城镇化管理区域,下同)文明养犬管理区域范围,依法合理设置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落实必要保障措施,统筹做好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
      三、进度安排
      (一)宣传筹备阶段(2026年4月30日之前)
      1.建立城市文明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分层级、分条线动员、组织、部署,做足做细《条例》实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条例》有效施行。〔专班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负责〕
      2.全方位、多渠道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广泛宣讲《条例》相关规定,引导养犬人正确认识养犬权利和义务,提升群众依法文明养犬的自觉性。〔市委宣传部牵头,各成员单位负责〕
      3.划定公布城市文明养犬管理区域范围。对城市文明养犬管理区域内犬只进行排查统计,全面摸清饲养犬只的种类、数量、免疫等情况,加强数据归集和利用。加强统筹规划和区域联动,科学有序做好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设置工作,避免重复无序建设、资源闲置浪费。〔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4.对犬只销售、运输、诊疗、展览、美容、寄养、训练、免疫、收容留检等涉犬单位场所进行排查,全面摸清各类涉犬单位场所的分布、设置、数量等情况,分类建立台账,加强对涉犬单位场所的服务和监管。〔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5.制定发布犬只禁入标识、养犬登记管理办事指南,完成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测试、培训、运行和信息平台对接共享等工作,确定公布“一站式”服务点及相关办事流程。〔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数据局负责〕
      6.确定公布禁养犬只标准和品种。〔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负责〕
      7.开展养犬管理执法培训。指导推动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规范设置犬只禁入标识。〔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
      (二)登记实施阶段(2026年5月1日—2026年7月31日)
      1.组织开展养犬免疫、登记、犬只识别标识发放等工作,有序推行“一站式”服务、公众信息查询服务,稳步推动城市文明养犬管理区域内犬只免疫、登记全覆盖。〔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统筹做好登记发动、警示教育和巡查监管等工作,重在引导养犬人限期对符合规定的犬只依法免疫、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犬只进行妥善处置。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更多采取柔性执法、“首违免罚”等方式,依法稳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曝光。〔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组织镇(办)做好辖区内流浪犬控制和处置等工作,指导村(居)做好犬只自治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专项治理阶段(2026年8月1日—2027年5月1日)
      1.组织执法力量,对违法和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专项检查,集中整治“不免疫”“不登记”“不拴绳”“犬吠扰民”“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破坏市容环境”等问题。〔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依法开展涉犬单位场所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经营、诊疗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涉犬单位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一批城市犬患突出、养犬管理混乱的重点区域、行业场所,组织属地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重点整治。〔专班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负责〕
      (四)常态管理阶段(2027年5月1日以后)
      总结前期各项工作,补齐短板弱项,改进方法措施,巩固治理成果,完善养犬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专班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及时建立相关机制,细化责任分工,强化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地见效。专班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本实施方案各项任务落实并及时评估进展成效。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重点任务,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工作保障。结合养犬管理工作需要,落实经费、场所、装备设施等必要保障。根据本地实际,合理采取购买服务、区域共建等方式,注重利用存量用地和建筑,科学规划设置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鼓励市场主体、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建设和运营。加强教育和引导,强化养犬人安全防护责任,有效防范化解涉犬安全风险和矛盾纠纷。

      (三)规范执法检查。严格规范行政检查,建立养犬执法标准规范和工作机制,防止“一刀切”、简单粗暴、过度执法、机械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依法保护养犬人、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大对违法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综合治理力度,确保养犬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平稳有序。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发〔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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