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相关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关拍卖,所有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现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车辆予以公告,请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持相关手续或者证件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相关单位接受处理。经公告三个月(截至2025年9月3日前)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安康高交大队秦宁中队:13109279995 15591512992
安康高交大队安川中队:0915-8160187
安康高交大队安十中队:0915-8160206
安康高交大队安汉中队:0915-8160160
安康高交大队安平中队:0915-8269799
附件:涉案车辆明细
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