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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率先推行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制度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0-28212 发布日期 2010-03-09 08:18
    来源 市房管局
    内容概述 我市率先推行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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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我市物业投诉居高不下的问题,我市自今年起在全省率先推行了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制度,目前已有2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了保修金。
      据市房管局的负责人介绍,我市因住房质量问题引起的物业纠纷占有很大的比例。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往往在住宅保修期间出现质量问题时,因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相互推诿而无法落实保修责任,使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不有效的保障。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向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保修金。这样就规范和明确了开发企业在保修期内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确保开发企业履行保修责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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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邹亚康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